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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4月17日發佈通知,對旅客和航空公司徵收民航發展基金,同時廢止原機場建設費以及對航空公司徵收的民航基礎設施建設基金。
通知稱,民航發展基金由原民航機場管理建設費和原民航基礎設施建設基金合併而成,屬於政府性基金,收入上繳中央國庫,納入政府性基金預算,專款專用。
民航發展基金使用範圍如下:
(一)民航基礎設施建設,包括機場飛行區、航站區、機場圍界、民航安全、空中交通管制系統、科教、信息等基礎設施建設,以及歸還上述建設項目貸款,安排上述建設項目的前期費用和貸款貼息;
(二)對貨運航空、支線航空、國際航線、中小型民用運輸機場(含軍民合用機場)進行補貼;
(三)民航節能減排,包括支持民航部門及機場、航空企業節能減排新技術研發和推廣應用,節能設施或設備更新改造,行業節能減排管理體系建設等;
(四)通用航空發展,包括支持通用航空企業開展應急救援、農林飛行等作業項目,通航飛行員教育培訓,通航基礎設施建設投入和設備更新、改造等;
(五)民航科教、信息等重大科技項目研發和新技術應用;
(六)加強持續安全能力和適航審定能力建設;
(七)徵管經費、代徵手續費以及國務院批准的其他支出。
(《證券時報》快訊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