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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規範民航發展基金的徵收使用管理,促進民航事業發展,財政部日前發文明確,航空旅客按照以下標準繳納民航發展基金:乘坐國內航班的旅客每人次50元;乘坐國際和地區航班出境的旅客每人次90元。
財政部發佈的《民航發展基金徵收使用管理暫行辦法》稱,在中國境內乘坐國內、國際和地區(香港、澳門和台灣)航班的旅客,以及在中國境內註冊設立並使用中國航線資源從事客貨運輸業務的航空運輸企業和從事公務飛行的通用航空企業,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繳納民航發展基金。
此外,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航空旅客可以免徵民航發展基金:持外交護照乘坐國際及地區航班出境的旅客;年齡在12周歲以下(含)的乘機兒童;乘坐國內支線航班的旅客。
根據辦法,民航發展基金屬於政府性基金,收入上繳中央國庫,納入政府性基金預算,專款專用。
本辦法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原民航機場管理建設費和民航基礎設施建設基金的有關規定同時廢止。本辦法中涉及航空旅客繳納民航發展基金的相關規定,執行至2015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