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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財政部網站4月17日消息,財政部日前印發了《民航發展基金徵收使用管理暫行辦法》,該辦法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原民航機場管理建設費和民航基礎設施建設基金的有關規定同時廢止。辦法中涉及航空旅客繳納民航發展基金的相關規定,執行至2015年12月31日。
辦法指出,民航發展基金由財政部委託民航局統一組織徵收,民航局清算中心具體負責民航發展基金的徵收工作。
航空旅客應繳納的民航發展基金,由航空公司或者銷售代理機構在旅客購買機票時一併代徵。航空公司或者銷售代理機構開具的民航客票行程單中應當單獨列明代徵的民航發展基金,並套印財政部財政票據監製章。旅客在辦理退票時,航空公司或者銷售代理機構應全額退還代徵的民航發展基金。航空公司或者銷售代理機構代徵的民航發展基金,由清算中心負責徵收並全額上繳中央國庫。
(《證券時報》快訊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