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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場建設費廢止 改徵民航發展基金

發佈時間:2012年04月17日 16:09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北京晚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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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政部今天印發了《民航發展基金徵收使用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根據通知,乘坐國內航班的旅客每人次繳納50元民航發展基金;乘坐國際和地區航班出境的旅客每人次繳納90元民航發展基金,其中含旅遊發展基金20元。

  辦法指出,在中國境內乘坐國內、國際和地區(香港、澳門和台灣)航班的旅客,以及在中國境內註冊設立、並使用中國航線資源從事客貨運輸業務的航空運輸企業和從事公務飛行的通用航空企業,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繳納民航發展基金。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航空旅客免徵民航發展基金:(一)持外交護照乘坐國際及地區航班出境的旅客;(二)年齡在12周歲以下(含12周歲)的乘機兒童;(三)乘坐國內支線航班的旅客。支線飛機以中國民用航空局、財政部公佈的機型為準。

  按照原來的政策規定,各機場向旅客徵收的機場管理建設費在2010年12月31日到期。此前財政部曾通知規定,從2011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繼續徵收機場管理建設費,乘坐除支線航班以外的其他內地航班旅客每人次50元;乘坐國際及香港、澳門、台灣地區航班的旅客每人次90元。機場管理建設費收取後,政府會按照一定比例返還給機場。

  財政部表示,《民航發展基金徵收使用管理暫行辦法》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原民航機場管理建設費和民航基礎設施建設基金的有關規定同時廢止。辦法中涉及航空旅客繳納民航發展基金的相關規定,執行至2015年12月31日。(記者熊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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