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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今日印發《民航發展基金徵收使用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通知表示今後我國將原民航機場管理建設費和原民航基礎設施建設基金合併成為民航發展基金。新公佈的辦法對基金徵收和使用、預決算管理以及監督檢查等作了系統規定,已于4月1日起正式實施。
據公開資料顯示,機場建設費在1992年3月開始徵收,民航總局、財政部、國家物價局開始向乘坐民航國內航班(含國際、地區航線國內段)的中外旅客收取機場建設費,當時的費率為每人繳納機場建設費15元人民幣(或外匯人民幣),由機場向本站始發旅客收取,而旅客票價低於70元(含70元)的免收機場建設費。
根據民航總局的通知,從2004年8月1日起,各航空運輸業和機票銷售代理機構銷售2004年9月1日(含)以後的機票時,將在機票中一併加收機場建設費。對於乘坐下列機型的國內支線航班的,每航段機場建設費為10元人民幣:CESSNA208(大篷車)、DONIER328、ATR-72、CRJ-200、ERJ145、新舟60、衝8-400、運12,除上述8種機型外,其它國內航段的機場建設費為50元人民幣,國際航段的機場建設費為90元人民幣。
(《證券時報》快訊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