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傅達林:故宮失竊案量刑是輿論焦點

發佈時間:2012年03月20日 09:15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京華時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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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或許在社會影響上,發生在故宮這樣的文物保護單位的盜竊,性質很惡劣,後果很嚴重,但司法判決的邏輯不是建立在常人判斷上,而必須嚴格依法量刑。

  轟動海內外的故宮失竊案在北京市第二中院一審宣判,被告人石柏魁因盜竊罪被判有期徒刑13年,剝奪政治權利3年,並處罰金1.3萬元人民幣。

  判決一齣,同樣引起輿論關注,13年牢獄之災對於盜竊罪而言可謂重罰,這還是法院認定存在坦白情節而從輕的結果。但這種“從輕”並未得到社會輿論的認同,評論中不乏質疑判決過重的聲音。

  不妨從法律層面梳理一下法院的判決邏輯,從中找出人們對量刑異議的焦點。盜竊罪的量刑依據主要有兩個:數額和情節。刑法和相關司法解釋就根據數額多少來劃分量刑起點,10年以上有期徒刑應屬“數額特別巨大”。按照北京市當時的規定,6萬元就達到“盜竊數額特別巨大”。

  本案中最大的爭議焦點恰是數額認定,法院並沒有就被盜展品的實際價值做出鑒定,而是參考其投保額。問題是,物品的保險額和實際價值不可劃等號,投保作為一種商業行為本身帶有投資和投機性質。在偵查中警方還曾委託北大寶石鑒定中心和北京市價格認定中心進行價值鑒定,但評估結果為:真偽難辨,出處不詳,不予估價。在這種情況下,法院單方面採納檢方以41萬元投保金額作為參考依據的意見,法律根據與理由並不充分。

  除了數額,盜竊罪量刑10年以上的還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法院給出的理由,一是在國家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內盜竊展品,情節特別嚴重;二是有3件展品無法找回,社會危害性極大。

  對於前者,最高院規定的8種“其他特別嚴重情節”,並無具體相符的情形,與金融機構不同,故宮內的盜竊也只是一樁普通的盜竊案而已;後者從展品未找回就推斷出社會危害性極大,更加讓人看不明白其中的邏輯。或許在社會影響上,發生在故宮這樣的文物保護單位的盜竊,性質很惡劣,後果很嚴重,但司法判決的邏輯不是建立在常人判斷上,而必須嚴格依法量刑。

  不難看出,本案之所以引起質疑,就是由於量刑缺乏明確根據和嚴密推理。表面上看似八九不離十,實際上一定程度上背離了司法法定主義的原則要求。無論是被偷物品的價值推斷,還是盜竊地點的極其敏感,都不能構成判決的邏輯理由。從社會效果上看,期望通過重判來樹立文物重地不可侵犯的威懾力,其意義尚待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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