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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楠之:公務員過錯終身負責制無甚新意

發佈時間:2012年03月19日 07:49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紅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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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深圳發佈文件擬規定公務行為將實行終身負責制。公務行為出現過錯的,責任的追究不因行為主體的職務變動、崗位調整而分離。(3月18日《人民日報》)

       如果一個人不必為自己的過錯承擔責任,他就既不會有動力改正錯誤,也不會有動力修正自己的做事方式,避免再次犯錯,甚至於還有可能變本加厲地造成更多的過錯。同樣的道理,對於公務員來説,如果沒有有效的責任追究機制,除非有強大的自我道德約束,否則就不可能阻止其繼續犯錯。從這一角度來看,深圳市規定公務行為實行“終身負責制”,對於公務行為出現過錯的,“責任的追究不因行為主體的職務變動、崗位調整而分離”,有一定的積極意義。

       但是,無論是公務員法還是其他相關規定,對於公務員過錯的追究,都沒有限定追溯期限,這也就意味著,至少從理論上來講,按照現有的法律法規的規定,對公務員的過錯是可以終身追究的。所以,深圳市的這一規定不過是將相關法律、法規中的規定進行了進一步的明確、細化,並沒有太多的新意。

       如果一名公務員因公務行為導致的過錯要在若干年後才被發現,本身就説明相關部門糾錯能力過弱,如此低下的糾錯能力下,能有多少陳年老錯被發現也就成了個疑問——恐怕更多的錯誤隨著歲月流逝已經無法追究了。

       而且,這種所謂的終身追究制,對於一直在本地工作的公務員和較低層級的公務員來説,或許有效,但是,當一個人升遷去往外地,或者職位達到一定的高度,甚至高到了深圳市所不能管轄的程度,那麼,他的陳年老錯還會被嚴格按照這一規定予以追究嗎?

       現在的問題不是缺少與追究過錯責任有關的規定,而是缺少強有力的執行,以至於除非其過錯對公眾産生了較大的影響,引發了公眾和輿論的強烈關注,否則,追究就只是寫在紙上的空文。而且,即使進行了追究,也大都是棍子重重地舉起卻輕輕地放下——那麼多落馬官員避過風頭之後還未過法定期限便急急忙忙地復出甚至升職,便是當下這一形式化追究的典型。

       所以,追究公務員過錯責任的前題是必須建立高效的糾錯機制,使公務員的過錯在發生之後能夠盡可能早地被發現,以進行有效的追究,並且,必須保證這一機制在運行過程中不會受到人為的干擾。因此,目前最重要的問題,不是對已有的規定進行進一步的詮釋與細化,而是在如何從制度上保證現有制度能夠得到真正地執行,使現有制度不再停留在字面上。否則,過多的詮釋和細化就只是一種文字遊戲,對現實沒有任何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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