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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聲:政府應對民間金融危機處境兩難

發佈時間:2012年03月01日 09:21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法制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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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浙江溫州立人集團民間借貸案件147名債權人向浙江省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起訴,狀告浙江溫州泰順縣政府和公安局,要求賠償6864萬元。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已經接受訴狀,能否立案將在近期作出裁定。原告向法院提出的理由是:立人集團吸收存款行為長達13年,泰順縣人民政府和公安機關非但沒有制止,反而有領導幹部參與其中。

  這一案件將泰順縣人民政府推向十分尷尬的境地。按照我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如果政府機關不作為,給經營者帶來重大損失,那麼,政府應當承擔由此造成的一切後果。但問題的嚴重性就在於,我國對金融市場實行雙重管理,一方面地方政府可以對地方金融活動進行管理,另一方面國家金融監管機構的地方分支機構可以對地方金融活動進行監管。從理論上説,這種雙重管理機制可以確保地方金融活動在法定的範圍內有序進行。可是在實際操作中,對於民間的融資活動地方政府很難提前介入,而國家設立的地方金融監管機構則主要是對合法的金融機構及其金融活動進行管理,對於非法金融活動,他們往往無能為力。這就導致一些發達地區地下金融異常繁榮,非法集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行為比比皆是。過去地方政府為了搞活本地經濟,往往採取不告不理的做法,只要不出現大規模的金融危機,地方政府一般不會干預民間集資借貸活動。這一案件的特殊性就在於,債權人發現自己的債權可能無法實現,向當地政府舉報,而當地政府既沒有及時通知金融監管機構,也沒有通知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債權人向當地法院起訴,由於地方政府的干預,人民法院沒有受理債權人提起的訴訟案件。這就導致債權人的利益實際上處於不受保護的狀態。正因為如此,立人集團的債權人才會憤怒地將泰順縣政府告上法庭,要求他們賠償損失。

  債權人的訴訟請求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地方政府如何承擔自己的責任,人們還需拭目以待。不過,我們回過頭來思考,如果當初地方政府雷厲風行,及時地介入此類案件,並且要求公司停止經營活動,那麼,是否就能推託自己的責任呢?答案是不一定。吳英案就是一個很好的例證。

  所以,當我們在討論民間金融活動管理問題的時候,既要注意事先防範,同時也要注意案件發生之後政府的處置措施。

  民間金融活動往往都是非法金融活動,行為人的利益不受法律保護。但正因為如此,處理此類案件的時候,政府應當格外慎重,如果僅僅依照現行的法律規範,採取關停並轉、資産拍賣等方式處理債權債務,那麼,有可能會導致損失進一步擴大,甚至還可能會引發社會群體性事件。我國破産法關於金融機構破産的規定特別強調政府監管機構的責任,並且賦予了向人民法院申請中止以金融機構為被告或者被執行人的民事訴訟程序或者執行程序的權利。不過,這項規定很難適用於民間金融活動,因為民間金融活動不受法律保護,因此,政府在處理有關民間金融活動的時候,不能向人民法院申請中止民事訴訟程序和執行程序,當然更不能越俎代庖,直接宣佈清盤,由人民政府公開拍賣債務人的資産。

  浙江省政府在處理有關民間非法金融活動的時候,強調了政府的責任,但似乎對政府強行介入民間金融債務糾紛之中可能帶來的風險認識不足。如果政府過度介入民間金融活動,從而使債權人的利益得不到保障,那麼,債權人很可能遷怒于政府機關。反過來,如果政府不作為,從而使民間金融活動氾濫成災,並最終導致債權人的利益無法實現,那麼,債權人也可能會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地方政府承擔不作為的法律責任。

  所以,這一案件給人們帶來的最大啟示就在於,國務院必須儘快出臺行政法規,對於地方政府處理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活動可能産生的責任作出明確規定。上個世紀我國頒布實施了取締非法金融組織和金融活動的管理辦法,雖然規定了政府取締非法金融組織和非法金融活動的基本原則,但是,對政府介入金融債務糾紛可能産生的危害估計不足,以至於在程序設計上出現了疏漏。許多地方政府在處理非法金融案件的時候,沒有充分聽取債權人的意見,從而使得債權人的利益得不到有效的保障。案件進入刑事訴訟階段,債權人的利益實際上已經處於懸空狀態,刑事案件的判決非但不意味著金融糾紛的終結,反而意味著金融糾紛的開始。

  這一案件的更多細節還有待於浙江省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予以披露,但不管怎樣,這一案件已經向地方政府敲響了警鐘。面對越來越多的民間非法金融活動,地方政府應當慎重處理,如果處置不當,很可能會引火燒身。建議地方政府儘快研究我國銀行監督業管理法的有關規定,督促金融監管機構切實履行自己的職責,不要過度依賴地方政府市場監管機構,以行政處罰的方式干預民間金融活動,因為那樣做雖然可以將少數行為人繩之以法,但會給債權人實現自己的權利帶來很大的困難。債權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可能更多的是一種姿態,因為地方政府很難對自己處理金融違法行為承擔法律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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