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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靜:加班費徵個稅宜更人性化操作

發佈時間:2012年02月22日 16:35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華每日電訊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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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稅總局納稅服務司近日就納稅諮詢熱點問題作出解答,明確個人在法定節假日的加班費不屬於國家統一規定發給的補貼、津貼,依據《個人所得稅法》規定,應併入工薪收入繳納個人所得稅。

  按照國稅總局納稅服務司的解釋,《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第三項所説的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的補貼、津貼,是指按照國務院規定發給的政府特殊津貼、院士津貼、資深院士津貼,以及國務院規定免納個人所得稅的其他補貼、津貼,個人在法定節假日的加班費不屬於上述範圍,而屬於工薪收入的一部分,需計入工薪收入繳納個稅。應該説,這個解釋具有相當的權威性,但不少人仍然希望國稅總局能對加班費網開一面。一種較普遍的意見認為,在不少人的節假日加班費尚無根本保障的當下,稅務部門卻強調對加班費徵個稅,實在是瞄錯了靶子,落實加班費遠比對加班費徵個稅重要得多,“先讓我拿到加班費再説”。

  嚴格説來,認為稅務部門瞄錯靶子的人,其實多少也是瞄錯了靶子,因為勞動者拿不到加班費引起的勞資糾紛,應當由勞動保障部門協調和解決,而不屬於稅務部門的職能範疇,稅務部門沒有權力也沒有責任“先讓我拿到加班費”。落實勞動者的節假日加班費,與對節假日加班費徵個稅,是兩個領域的執法行為,一碼歸一碼,應當分開來看。即便如此,稅務部門在加班費徵個稅的問題上,也大有值得改進的空間。

  加班費徵個稅自有法律依據,事實上不少單位也在代扣職工的“加班稅”,這與前段時間引起輿論熱議的“月餅稅”問題,頗有共通之處。按照稅務部門的解釋,單位發給職工的月餅,屬於提高職工待遇的福利,應折合成現金計入當月工資薪金所得,按稅法規定徵收個人所得稅。據報道,上海等地對月餅徵收個稅採取人性化操作,如果單位申報職工的“月餅收入”,稅務部門就徵收相應的個稅,如果單位不申報,稅務部門則不予深究。如稅務專家所言,這樣做體現了稅收政策制定者對法、理、情三者關係的妥當把握,收到了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對於加班費徵收個稅的問題,其實也可以參考稅務部門對“月餅稅”的處理,以“民不報官不徵”的策略予以化解。畢竟,在節假日加班比平日付出了更多的成本,所獲得的相當於平日兩倍或三倍的加班工資,是對勞動者多付出成本的補償,若以適當方式給予勞動者稅收優惠,當能體現政府對勞動者的善意與體恤。當然,在一些高收入行業和單位,勞動者按法定標準獲得的加班費將是一筆不小的收入,如果不徵個稅,會進一步加大收入差距,所以,有必要為加班費之個稅“民不報官不徵”設定一個標準,員工月加班費超過標準的,單位必須如實申報並代扣個稅。

  根據財政部和國家統計局發佈的數據,2011年全國稅收總收入完成89720.31億元,同比增長22.6%,其中個人所得稅實現收入6054.09億元,同比增長25.2%;2011年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1810元,實際同比增長8.4%,其中人均工資性收入15412元,同比增長12.4%。在這背景下,稅務機關徵收個稅實行人性化操作,對一些可徵可不徵的項目給予減徵免徵,不但合乎法理、情理,而且也切實可行,于百姓、于政府都有益處。

  按照“十二五”規劃中關於稅制改革的要求,國家將進一步簡化稅制,特別是對增值稅和個人所得稅進行減稅改革,完善以房産稅為主的直接稅稅收制度。這將有利於納稅人“明白納稅”,有利於納稅人對徵稅程序和稅收用途更有效地行使知情權和監督權。做到了這一步,政府與納稅人就稅收及其他公共事務建立良性的互信互動,就具有了更加堅實的基礎。

熱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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