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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總局20日表示,個人在法定節假日的加班費不屬於國家統一規定發給的補貼津貼,需按照工薪收入納稅。
(2月21日《新京報》)
“加班費須繳個稅”,國稅總局的這一最新個稅解釋,對於普通工薪族來説無疑非常具有“殺傷力”、相當刺痛人心。不妨先看看網上大量涌現的與此相關的評論標題“加班費繳納個稅傷不起”“是對工薪階層雙重打擊”……
應當説,按照現行法律法規,“加班費須繳個稅”並非一個新鮮説法,也並不缺乏法律依據。如《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早已明確,“稅法第四條第三項所説的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的補貼、津貼,是指按照國務院規定發給的政府特殊津貼、院士津貼、資深院士津貼”。
既如此,“加班費須繳個稅”何以仍會引發輿論的強烈痛感、讓人備感“受傷”呢?它究竟刺痛了什麼?
要想搞清這一點,恐怕首先得直面這樣一個事實,即有關“加班工資及加班本身狀況的事實”。據此前媒體調查,“超過一半”的工薪族有過節假日加班經歷,“其中87%的表示沒有加班費”,同時“拿不到加班費,71.3%職場人士選擇默默忍受”。而針對“加班”本身,有調查顯示,採礦業等勞動密集行業加班時間最長,“平均每週16小時”,“89.2%的農民工需要加班”。
不難看出,加班工資及加班本身的事實實際上是,其一,對於絕大多數勞動者來説,加班是常有之事,而加班費則是不常有、難以兌現之事200%乃至300%的法定加班工資,長期以來普遍都是可望而不可即的“畫餅”。其二,越是低端弱勢行業、工資原本有限的勞動者如農民工,加班越是頻繁、加班工資也越是難以落實。
落實加班工資或者避免過度加班的時候,我們的法律法規、行政管理,似乎總是看不見、不在場,“千呼萬喚難出來”,但到了收稅、要錢的時候,“加班費須繳個稅”卻又顯得那麼無處不在、難以逃避並且“錙銖必較”。同樣都是執行國家法律(勞動報酬權更是憲法權利),現實反差卻如此之大、如此厚此薄彼,豈能不讓人備感刺痛?
另一方面,讓人備感刺痛的還有,目前普通居民收入的微薄有限和增長乏力。統計顯示,2011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1810元,同比實際僅增長8.4%,不僅低於同期GDP增速(9.2%),更遠低於國家財政稅收增速2011年全國稅收收入95729億,同比增長22.6%,其中個稅6054.09億,增長25.2%。
收入增長總是不給力,難以實現與經濟發展、財政收入之間的同步增長,但“須繳個稅”的聲音,卻總是縈繞耳間、揮之不去,“痛感”怎能不如影隨形?化解公眾的稅感焦慮,除了進一步完善個稅結構,給予工薪階層更多個稅減免,讓個稅“調節分配”的功能體現得更明顯,別無他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