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傅達林:藥家鑫案20萬贈款中的情與法

發佈時間:2012年02月09日 09:11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京華時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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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圍繞著藥家鑫案的一連串輿情話題,都折射出當前公共輿論建設存在一定程度偏失,訴諸情感的謾罵與質疑,往往為投機者所利用。

  藥家鑫案塵埃落定,後續新聞卻接連不斷。近日被害人親屬通過代理人張顯的博客宣稱,願意接受藥父在審理期間表示“贈與的20萬元”。對此,藥父表示,“既然當初張平選明確拒絕並退還了這20萬元,現在我就沒有義務再給他這筆錢。”

  從當初拒不接受藥家“帶血的錢”,到如今主動前往索取贈款,張家態度急轉的原因,據説是因為妻子生病沒有醫藥費。所謂此一時彼一時,既為生活所迫,只要藥父的贈與意願未改,現在反悔倒也情有可原。

  不僅藥父明確表示拒絕,就連當初聲援受害人的廣大網民,也一面倒地站在了對立面。産生如此輿情,實乃張家索贈的行為違背了中國人的情感法則。

  國人看待事情,在乎一個情字。無論是之前基於“殺人者償命”呼籲判處藥家鑫死刑,還是後來對張顯利用網絡輿情企圖影響司法的貶斥,在坊間百姓的情感衡量中,行為的道德瑕疵難免導致人們情感上的否定性評價。既然之前選擇了不原諒、不要錢,為何等藥家鑫被處死後又選擇接受呢?這樣的舉動很容易引起人們對其背後真實動機的懷疑。

  排除飄忽不定的情感好惡,我更習慣於從法理上分析該案中的20萬贈與是否仍然有效。依據合同法規定,20萬可視作藥父的一種贈與,且是一種附條件的贈與,藥父是想通過贈與方式取得被害人家屬的諒解,求得藥家鑫的從輕判決。法律明確規定,“贈與附義務的,受贈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受贈人當時沒有接受,贈與合同就不成立。現在藥家鑫已被執行死刑,贈與也早已不具備當初成立的條件。

  問題的關鍵是,藥父在受贈人退錢後曾發微博稱:“這20萬用專門的賬戶存著留待你的父母和孩子將來確實需要的時候再來拿”,且這條微博一直未刪除。這是否意味著贈與人的贈與意願繼續有效呢?

  很顯然,微博未刪除並不等同於贈與意願成立,否則我們就可以依據某人數年前在網上留下的賣房價格與之交易了。即便微博上的記錄能夠構成合約延續生效的理由,依據法律規定,贈與人在贈與財産的權利轉移之前也可以撤銷贈與,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贈與人也可以撤銷贈與,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一年內撤銷。在張家表示接受贈與的時候,藥父的態度也説明其已經撤銷了贈與。

  其實,圍繞著藥家鑫案的一連串輿情話題,都折射出當前公共輿論建設存在一定程度偏失,訴諸情感的謾罵與質疑,往往為投機者所利用。作為一種公共議題,無論人們情感上指責誰或是偏袒誰,公共空間的構建都當建立在理性之上。而一旦回歸到法律的理性精神上,一些糾葛不清的爭議原來只是個簡單不過的判斷而已。

熱詞:

  • 情與法
  • 贈與合同
  • 贈與人
  • 情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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