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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為向父母炫耀租女友回家過年 分手後遭逼婚

發佈時間:2012年01月18日 08:00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青年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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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租個“女友”,回家過年,聽起來是很新潮的事兒,但大齡未婚且沒有女朋友的男青年在趕新潮之前一定要慎之又慎。“租友”回家過年,回慰父母,大多是處於善意,但還是謹行為妙,處理不當,不但引來與租友的麻煩,事情暴露會更加傷害父母的心。

  案例一:“欠租金”被訴違約

  張某是一名大齡男青年,在外打拼多年,忙於事業一直未婚,也沒有女朋友。年愈60的父母很關心他的婚事,托親友在家鄉給他介紹多個,都被他“在外地有朋友”為由推託。不幸母親得了肺癌,多次打電話囑咐張“這次回家過節,一定要女友來,讓媽看看”。無奈,春節前通過朋友介紹,張與何女士達成了“租友協議”,讓何以其“戀人”的身份隨他回家,給父母一個交代,取悅並安慰患有重病的母親,報酬為5000元。事後,張某提出,雖然何的表現很到位,其父母也非常滿意,但前後僅5天時間,價格太高,只給了何3000元。對剩下的2000元,何多次催要,張拒付。何將張告到了法院。

  評析:張與何簽訂的“租友協議”,應屬於“表演合同”、具有表演性質的“勞務合同”。 只不過“表演”不是在戲臺上,而是在現實生活中,“表演”的觀眾不是大眾,只是張的父母既親友。“表演合同”,是指著作權人與表演者就表演者以表演的方式錶演權利人的作品並支付報酬而達成的協議。而這個“表演合同”支付報酬的不是表演者而是作品的著作權利人。

  勞務合同是一方為完成某項工作而使用一方提供的勞動為此而支付報酬的協議,勞務合同包括合同法中以提供勞務為標的的有名合同、消費服務合同及雇用合同等。具有勞務合同性質的表演合同,屬民事合同的一種,由民法和合同法調整。張、何的“租友”合同,雖對張父母具有“欺騙性”,但是出於慰籍父母,特別是重病母親的的善意,其沒有違反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的規定,沒有損害社會的利益,沒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合同是有效的。依合同法第六十條:當事人應當按約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何按約完滿的履行了合同約定的“表演”義務,張理應按約支付報酬。按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零九條的規定:當事人違約,應承擔違約責任,當事人一方未支付報酬的對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何可以依法討要張未支付的應付報酬。

  案例二:遭逼婚沸沸颺颺

  大齡男青年柳某出於回家向父母鄉親炫耀的目的,走時曾立下誓言,不混個“人模狗樣”不回來,雖然混上了一個“部門經理助理”的頭銜,“事業有成”,可春節前回家探親,美中不足卻缺一個“她”。匆忙之中從勞務市場雇用了青年女子黃某,作“租友”陪他回家過年。6天的旅程,達到了父母、鄉親,“讚不絕口”,“刮目相看”的效果,完成任務,付黃3000元租金。柳打算與黃分手,黃卻粘住了柳某,説柳曾“非禮”于她,必須與她結婚,否則就要“告官”,弄柳某一個身敗名裂。黃大柳5歲,且是沒有職業、沒有文化的離婚女。柳某死活不同意與她成親。因此鬧得沸沸颺颺。

  評析:婚姻是愛情的産物。婚姻法第五條、第八條規定: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不允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取得結婚證,即確立夫妻關係。婚姻關係是根據法律結成夫妻的關係。婚姻是不能強迫的,俗話説“捆綁不成夫妻”,“強扭的瓜不甜”,一方不同意,一方沒有看上另一方,勉強成婚,促成的沒有愛情的婚姻也是死亡的婚姻、痛苦的婚姻。“粘”、“逼”是沒有意義的。強迫是違法的。這裡我們希望女方放男方一碼,也希望此類男方行為要自尊要謹慎。

  案例三:退“禮金”更傷人心

  大齡未婚未友男青年程某在外闖蕩離家多年,也是出於慰藉年老父母的目的,春節前經一同事介紹租一女友魏某回家過年,臨行前打電話過去。宰雞鴨、殺年豬,漿洗被褥、收拾房子,打掃屋裏屋外環境衛生,家裏一通忙活。按當地的習俗,“準新媳婦”首次登門,“見面禮”是不能少的,程的父母東拆西借湊夠了“一萬一千元”這個吉祥的數字。魏某剛被程領近屋坐到炕上作過介紹,程的母親就將一萬一千元給魏送上,以示“萬里挑一”。魏順手將錢揣進了自己的兜裏。程見狀又氣又急又不好開口。一萬多元、對父母對程都是一個不小的數字。事後程往回要這筆錢,魏以錢是程的父母給她的,拒不退還。

  評析:毫無疑問,程父母給予魏錢款的行為是一種贈與行為。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産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可合同法第四十五條規定,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條件。附生效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生效。程父母贈與魏錢財是有目地、有條件的,不明真相情況下“被欺詐”,目的不能實現,事實真相暴露,贈與應為無效,錢款應當退回。且《婚姻法解釋二》第十條有這樣的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魏不退錢是沒有理由的。

  (作者為基層法官)

熱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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