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傅達林:天價過路費縮水八成之惑

發佈時間:2011年12月14日 09:1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京華時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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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只是考慮在輿論影響下給被告人一個較輕的量刑,那麼這種所謂的再審就難言公正,甚至還有損法律的權威。

  備受關注的河南天價過路費案再起波瀾,被告時軍鋒的辯護律師透露,此案定於12月15日開庭再審,檢方指控的犯罪數額由當初的368萬餘元變為49.23萬元。

  作為一種司法糾錯機制,再審程序的啟動讓個案的司法公正有了更完備的保障,但這必須是建立在“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基礎上。曾經作為判處被告人無期徒刑的重要事實根據——“騙免通行費368萬多元”,突然銳減至49萬多元,其間的巨大落差讓當事人迷惑,更讓公眾不解。

  當初天價過路費案之所以引起輿論爭議,關鍵在於是否應以無期徒刑來懲罰逃費者。該案退回偵查後,魯山縣公安局重新委託審計機構審計時家兄弟偷逃過路費總額,最終認定為361.9萬,比原審指控只少了幾萬元。如今檢方起訴書中指控的案情與之前並無變化,而指控的犯罪數額卻縮水八成,這究竟是當初的數額認定有問題,還是高速公路本身的收費有不合法之處,抑或是為了消解輿論質疑而有意借此減輕被告刑責?

  對於財産犯罪,犯罪數額直接涉及到案件定性和嫌疑人的刑責輕重,司法對數額的認定更需嚴格依據事實。不可否認,當犯罪對象表現為財産性利益,價值數額的計算標準有時比較複雜。例如本案當初在數額認定上,完全按高速公路公司的標準計算,未考慮其標準的多重性、複雜性和懲罰性收費標準的不合理性等。在這種情況下,此次數額縮水,是否因為將高額懲罰性收費排除在外?很顯然,檢方需要對此間的緣由給出一個合理解釋。

  從量刑上看,再審指控的49.23萬恰好在法定的50萬元以下,其量刑為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這究竟是巧合還是有意為之?如果只是考慮在輿論影響下給被告人一個較輕的量刑,那麼這種所謂的再審就難言公正,甚至還有損法律的權威。從司法理性上講,我們都希望檢方在認定數額時有充分的事實根據,整個案件的再審更應秉承罪刑法定原則。公民對司法權威的信賴是以暢快的信息溝通為基礎的,必要的説理與解釋才能消解公眾疑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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