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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睿鶇:普通住房界定標準應“與時俱進”

發佈時間:2011年10月26日 09:40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華每日電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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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照國家相關規定,購買或者出售普通住房,契稅稅率為房款的1.5%,非普通住房為3%。但近日記者在走訪中發現,由於房價上漲較快,普通住房標準沒有及時調整,導致六七十平方米的住房也不能算是普通住房。這使得小戶型的購買者,也需要承擔雙倍的契稅。(10月25日《人民日報》) 

       一套幾十平的蝸居小房,僅因為普通住房標準幾年來未變,轉眼間就“被豪宅”。這種荒謬之事,尤其是在房價上漲快的一線城市特別突出,北京、上海、武漢等都普遍存在,已成為影響居民購房的公共問題。

       依據現行制度,一般而言,普通住房標準界定需滿足三個前提條件:住宅小區建築容積率在1.0以上、單套建築面積在120平方米以下、實際成交價格低於同級別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價格1.2倍以下。由於前兩項條件比較固定,所以,最後一款就成了決定“普通住房”的主要參考因素。

       普通住房與非普通住房,雖然只有一字之別,但卻關係到每個普通老百姓的切身利益,倘若購房者分別按兩個標準上繳契稅差額,少的幾千元,多的則需上萬元。這對於大多數家庭來講,是一筆數量可觀的購房開支。

       現實的情況是,儘管國家接連採取史上最嚴厲的房地産調控政策,但由於普通住房標準界定已實施多年,全國很多地方沒有與時俱進,及時調整標準,特別經歷了近年兩年價格全面上漲後,這項公共政策覆蓋面變得越來越低,目前城市裏的絕大部分房源幾乎享受不到這項優惠政策。同策諮詢研究機構一項研究發現,普通住房的標準覆蓋面標準出臺前成交比例為25%左右,而在經歷了2009年來的大行情後,普通住房的成交佔比跌到了5%左右,將來的覆蓋面可能更低。

       普通住房標準界定的嚴重滯後,一方面意味著除了投資、投機性客戶之外,相當部分首次置業的剛需客戶和較高比例的二次置業的改善型客戶,也被判定為“非普通住房”的需求客戶,這使這項公共政策失去精準性。

       對於普通住房標準界定,大部分業內人士包括專家學者,大都贊同動態化管理模式,採用以實際購房時的交易價為基礎,每年調整一次。可是,調整標準需要稅務、財政、物價、建設等多家部門綜合協調後,才可能出臺實施。這樣出臺方式雖然公平合理,但要履行各種程序,時間戰線過長,這勢必加大制度成本,影響執行效率。

       我覺得,在普通住房標準界定上,何不把複雜的問題簡單化,取消價格限制條款,只要符合容積率和面積兩項標準,就可以界定成普通住房。實際上,這樣的規定,南京市早在2009年已開始實施,該市規定建築容積率1.0(含)以上、單套建築面積144平方米(含)以下的,就算作普通住房,房價不再作為認定標準。南京市的做法,可以向全國推廣開來,這不僅符合讓利於民的宗旨,讓這項政策充滿公平正義,也可有效規避購房者各種偷稅行為。

責任編輯:魯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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