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傅達林:職責不公開,民眾咋監督

發佈時間:2011年09月16日 09:4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京華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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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請公開各部副部長的分工職責遭拒,清華大學法學院研究生李燕9日向北京市一中院遞交了三份起訴書,對國土資源部、教育部及科技部提起行政訴訟。

  在政府信息公開狀態不佳的環境中,我們佩服原告訴諸法律的勇氣,國務院的三個部門同時被告上法庭,向來“以大局為重”的法院究竟該如何決斷呢?

  案件其實並不複雜,遵從法律的邏輯,首先需要搞清楚的是:副部長的分工職責是否屬於應當公開的政府信息。按照《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規定,政府信息是行政機關在履行職責過程中製作或者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信息。作為分管專項業務的最高行政部門,其部長、副部長的職責無疑是一種政府信息,而且是關於行政職權分配的重要信息,在行政組織法比較健全的國家,這些分工職責都需要通過立法予以明確。

  耐人尋味的是,對於這種原本應當立法規範的行政職權配置,有的部門竟然解釋為內部管理信息,一般不屬於政府信息公開的範圍。《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在“公開的範圍”一章中,明確規定了應當主動公開的情形,包括:需要社會公眾廣泛知曉或者參與的;反映本行政機關機構設置、職能、辦事程序等情況的。副部長的分工職責恰恰符合上述兩條,此前一些地方公佈權力清單,也是因為這些職權是需要社會廣泛知曉的。

  在一些行政官員的潛意識裏,領導手中的職權往往被視為“秘密”,殊不知,這些看似行政部門內部分工的信息,實際上關聯著公民監督權利的實現,以及依法行政的水準。如果老百姓連政府官員的職責都不清楚,如何有效監督其履職盡責,又怎麼判斷其是否懈怠職責或濫用職權?我們常説政府是人民的政府,這意味著無論級別多高的政府官員,手中的權力也是來自人民的授權,既然權力是人民給的,有什麼理由不向公眾公佈呢?

  不難看出,無論是在法律上還是法理上,副部長的分工職責都屬於應當公開的政府信息。但值得反思的是,對這樣一項並不涉及國家秘密和個人隱私的信息,原告獲取卻並不順利。立法規定政府信息公開應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則,可在14個被申請部委中,不乏“建議通過網站及領導活動中查詢”類似的搪塞回應,便民原則無從體現。

  一個成熟的法治社會,公民對官員職責應始終保持一種“洞若觀火”狀態。職責不公開,就可能造成監督的死角,隱含腐敗的危險。因此,公佈此類信息,不僅有利於打造“陽光政府”,同樣也是保護官員自身的客觀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