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傅達林:婚姻法司法解釋關乎未來家庭想象

發佈時間:2011年08月15日 14:11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法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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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從同樣的司法解釋中,不同價值取向的人讀到的是完全不同的婚姻家庭想象:自由主義者從中感到了財産分割的公平;而傳統主義者則認為司法解釋讓離婚越來越簡單;在司法者那裏,只不過是將複雜的婚姻家庭財産關係化約為自然人,以便更容易離析家産而已

  如同之前公開徵求意見時一樣,婚姻法解釋(三)一經公佈就立即引起了輿論的廣泛關注,其中有關不動産權屬分割的規定,更是招致網絡上諸如“公婆買房,兒媳沒份兒”、“男人的離婚成本太低了”、“婚姻法司法解釋未顧及農村現實”等質疑聲音。

  一部著眼于指導法官審判的司法解釋,竟然能夠引起如此大的社會震動,這可能是司法機關始料未及的。隨著現代人離婚率的升高,人們對婚姻家庭破裂後的財産分割越來越敏感,作為審理離婚案件的直接根據,司法解釋的規則設計將直接影響到離婚雙方及其背後家庭的利益分割,因而社會上對這種事關己身利益分配的司法解釋自然無比關心。

  從內容上看,司法解釋(三)在財産權益歸屬的設定上,並無明顯失當之處,相反還體現出了強烈的公平合理原則。例如,司法解釋第一次明確了離婚案件中,一方婚前貸款購買的不動産應歸産權登記方所有。對按揭房屋在婚後的增值,應考慮配偶一方參與還貸的實際情況,對其作出公平合理的補償。這樣的産權分割,完全是建立在雙方平等的公平法則之上,不袒護任何一方,符合審判實踐中財産糾紛的分割規律。

  但質疑者期待的比這更高,他們希望司法解釋能夠照顧到弱者一方,能夠體現對離婚過錯方的不利安排,能夠為現實中的婚姻鬆散開出“藥方”。而這些都是一紙解釋所難以承載的。於是,司法解釋指導審判實踐的“短見”就與民眾關於未來婚姻家庭的“想象”發生了衝突,輿論所有關乎“為男人離婚掃清了障礙”的類似質疑,都根源於此。

  是司法解釋本身錯了嗎?還是民眾的期待過高?在我看來都不儘然。改革開放以來,經過市場經濟的急劇解構,傳統的婚姻家庭秩序面臨解體,用以維繫婚姻家庭關係的倫理規範失效,自由價值觀念的增長讓婚姻家庭糾紛和離婚訴訟日趨增加。對此,年輕人感受到了婚姻這座“愛情墳墓”的一絲自由氣息,也為能夠隨時逃離“圍城”而深感慶倖;但另一些人則心急如焚,因為他們看到的是“愛情歸愛情、財産歸財産”的分離,是婚姻家庭社會功能的弱化,是感情和文明共同體的分崩離析。

  在這種自由與傳統的不同訴願裏,婚姻法律規則的發展更多地選擇了前者。從新中國第一部婚姻法中的“家庭財産”,到1980年婚姻法中的“夫妻共同財産”,從2001年修訂的婚姻法明確了個人(分割)財産制,到2003年司法解釋(二)採用市場競價的方式確定爭議房屋的産權,及至此次司法解釋(三)將不動産登記效力的引入,整個婚姻家庭法律規則正朝著從“家庭財産制”到“個人財産制”的方向發展,三個司法解釋的基本精神也都是為了明晰家産歸屬,減少分割難度,降低離婚訴訟成本,方便法官審理離婚案件。

  這對已經接受了“婚前財産公證”、“夫妻AA制”的年輕人而言,無疑是合乎他們對未來婚姻家庭的想象,因為他們崇尚婚姻的自由與個性,希望用理性的規則事先處理好相互關係,免得日後糾纏不清。在他們眼中,婚姻就像“最小的合夥制股份公司”,規則越清晰,處理越簡便,他們就感到越幸福。用財産或是其他手段捆綁住婚姻,甚至用司法來阻擋離婚的步伐,並非他們所願。

  然而讓傳統主義人士感到擔憂的,也正是上述婚姻家庭觀。強世功教授就認為,愛情與財産非此即彼的選擇僅僅是生活的極端例外狀態,大多數婚姻介乎二者之間:愛情可能已消退,財産還不至於分割,婚姻並不因此解體。正是在這種狀態下,“家庭”才具有特別的意義。傳統主義者更看重婚姻家庭的社會意義,結婚組建家庭不僅關乎個人幸福,更承擔著塑造人格、培育文明、形成善良風俗等社會功能,現代法律制度應該側重於維護婚姻家庭的這種功能。

  在傳統的婚姻家庭想象中,司法解釋客觀上就起到家庭解體的推動作用,例如對房産的分割,已經讓無數父母擔心因子女離婚而導致家庭財産流失,從一開始就為“婚房”的歸屬煞費苦心,甚至簽訂合作購房協議書。原本父母們的願望在於“小兩口”婚姻美滿,現在規則的指引下他們不得不事先設計好“小兩口”的財産份額,對財産的偏重影響到對婚姻家庭本身意義的追求。

  法律的指引功能在於為人們的未來行為提供預期,司法解釋自然也能對某個領域內的行為模式産生深遠影響。從同樣的司法解釋中,不同價值取向的人讀到的是完全不同的婚姻家庭想象:自由主義者從中感到了財産分割的公平,符合其對自由而有個性的婚姻生活的追求;而傳統主義者則認為司法解釋讓離婚越來越簡單,是在摧毀我們的婚姻家庭秩序;在司法者那裏,只不過是將複雜的婚姻家庭財産關係化約為自然人,以便更容易離析家産而已。真正的問題是:處在觀念、制度、人身依附關係急劇變革的時代,什麼樣的婚姻家庭想象才符合我們的最終目的?婚姻法律規則又應當捍衛什麼樣的終極價值?

(傅達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