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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讀《婚姻法司法解釋(三)》六大焦點

發佈時間:2011年08月14日 17:1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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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華網北京8月14日電 題:我的婚姻誰做主──解讀《婚姻法司法解釋(三)》六大焦點

  新華社記者楊維漢、周寧、涂銘

  最高人民法院提供的數據顯示,2008年至2010年全國法院一審受理婚姻家庭糾紛案件分別約為129萬件、134萬件和137萬件,呈逐年上升趨勢,而“房子”“老子”“車子”“票子”“孩子”等焦點問題成為這類案件判而難了的死結。

  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釋(三)》13日起生效實施,重點對“婚前貸款買房、父母出資買房,離婚時如何分割”“懷疑孩子不是親生,對方又拒絕做親子鑒定怎麼辦”“第三者是否受保護”“墮胎是否侵犯生育權”等爭議較大的問題作出解釋。記者進行了追訪,讓我們從中體會“我的婚姻究竟誰做主?”

  婚前貸款買房歸自己

  現代社會,結婚前一方貸款買房、結婚後雙方共同還貸的情況十分普遍。特別是按中國的傳統及婚嫁習慣,一般由男方提供住房,房産一般也登記在男方名下,婚後往往夫妻雙方共同還貸。那麼離婚時房屋應該歸誰?是否會出現“老公變房東讓男人一片叫好、女人一片抓狂”的情況?

  【條款】第十條規定,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産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産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産還貸,不動産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産由雙方協議處理。若不能達成協定的,法院可判決歸産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産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産增值部分,離婚時應由産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解讀】北京市律協婚姻家庭法律專業委員會副主任王芳律師肯定了第十條規定:“其實人們在爭議房子到底歸誰的時候,忽略了第十條的第二款,即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産還貸部分,應當由房屋産權人給予配偶一定補償,而且還要考慮房産升值利益,這才是最大亮點,恰恰證明老婆和老公一樣,都可以是房東。這對於沒有購房卻又幫配偶長年還貸的女方,實現了真正的公平。”

  “啃老房産”歸個人

  當下適婚的年輕人,已多為80後、90後獨生子女,接受父母的房屋饋贈比較常見。那麼,婚後父母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産,離婚時該歸誰?

  【條款】第七條規定,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産,産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産。

  【解讀】北京朝陽法院民一庭副庭長俞裏江認為,此前出臺的司法解釋(二)規定,父母在子女婚前出資是對一方的贈予,而父母婚後出資是對雙方的贈予,但這個約定實際在中國的具體國情下,很難發揮作用。“因為迫於觀念,父母給子女出錢買房時,很少有人去簽協議或做公證。而司法解釋(三)的規定更為合理,也更符合國情。”

責任編輯:李漢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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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婚姻財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