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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解釋(三)正式施行 父母出資買房屬個人

發佈時間:2011年08月13日 01:3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北京晨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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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天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對外公佈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對結婚登記程序瑕疵的救濟手段、親子關係訴訟拒絕親子鑒定後果、父母為子女結婚購買不動産的認定、離婚案件中一方婚前貸款買房的處理等問題做出明確規定。新的司法解釋首次明確,婚前貸款購買的不動産應歸産權登記方所有,父母為婚後子女購買的房屋應為個人財産。解釋(三)今起正式施行。

  關於房産

  婚前貸款買房屬個人

  司法解釋: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産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産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産還貸,不動産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産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産歸産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産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産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産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解讀:離婚案件中,按揭房屋的分割是焦點問題之一。如果僅僅機械地按照房屋産權證書取得的時間作為劃分按揭房屋屬於婚前個人財産或婚後共同財産的標準,則可能出現對一方顯失公平的情況。

  婚前一方在銀行貸款買房,銀行是在審查其資信及還款能力的基礎上才同意貸款的,故離婚後應由其繼續承擔還款義務。對於婚後參與還貸的一方來説,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産增值部分,離婚時應該根據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做出公平合理的補償。

  父母出資買房屬個人

  司法解釋: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産,産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産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産。

  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産,産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産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解讀:從《婚姻法解釋(三)》公開徵求意見反饋的情況看,作為出資人的男方父母或女方父母均表示,他們擔心因子女離婚而導致家庭財産流失。在實際生活中,父母出資為子女結婚購房往往傾注全部積蓄,一般也不會與子女簽署書面協議,如果離婚時一概將房屋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産,勢必違背了父母為子女購房的初衷和意願,實際上也侵害了出資購房父母的利益。該規定兼顧了中國國情與社會常理,也有利於均衡保護婚姻雙方及其父母的權益。

  私自賣房配偶可索賠

  司法解釋: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購買、支付合理對價並辦理産權登記手續,另一方主張追回該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擅自處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損失,離婚時另一方請求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解讀:該解釋保護了善意購買第三人的利益,對於保護夫妻另一方的利益,解釋(三)規定在離婚時另一方可以追討,有權請求賠償損失。有律師稱,現實中,為避免此類情況發生,既然是共同的房産,最好在房産證上共同署名。

責任編輯:張毅

熱詞:

  • 婚姻法解釋(三)
  • 司法解釋
  • 買房
  • 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