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視網|中國網絡電視臺|網站地圖
客服設為首頁
登錄

中國網絡電視臺 > 新聞臺 > 中國圖文 >

最高法:父母出資買房屬個人 婚前買房離婚歸個人

發佈時間:2011年08月13日 07:1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人民日報


評分
意見反饋 意見反饋 頂 踩 收藏 收藏
channelId 1 1 1
壟!-- /8962/web_cntv/dicengye_huazhonghua01 -->

更多 今日話題

壟!-- /8962/web_cntv/dicengye_huazhonghua02 -->

更多 24小時排行榜

壟!-- /8962/web_cntv/dicengye_huazhonghua03 -->

  最高人民法院12日上午召開新聞發佈會,公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解釋(三)共十九條,自2011年8月13日起施行。

  一方拒絕親子鑒定,推定另一方主張成立

  《婚姻法解釋(三)》第二條規定,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並已提供必要證據予以證明,另一方沒有相反證據又拒絕做親子鑒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請求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一方的主張成立。當事人一方起訴請求確認親子關係,並提供必要證據予以證明,另一方沒有相反證據又拒絕做親子鑒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請求確認親子關係一方的主張成立。

  據介紹,親子關係訴訟屬於身份關係訴訟,主要包括否認婚生子女和認領非婚生子女的訴訟,即否認法律上的親子關係或承認事實上的親子關係。在處理有關親子關係糾紛時,如果一方提供的證據能夠形成合理的證據鏈條證明當事人之間可能存在或不存在親子關係,另一方沒有相反的證據又堅決不同意做親子鑒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2002年4月1日開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七十五條的規定做出處理,即可以推定請求否認親子關係一方或者請求確認親子關係一方的主張成立,而不配合法院進行親子鑒定的一方要承擔敗訴的法律後果。

  雙方父母出資購房,夫妻按份共有

  孫軍工介紹,從《婚姻法解釋(三)》公開徵求意見反饋的情況看,作為出資人的男方父母或女方父母均表示,他們擔心因子女離婚而導致家庭財産流失。在實際生活中,父母出資為子女結婚購房往往傾注全部積蓄,一般也不會與子女簽署書面協議,如果離婚時一概將房屋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産,勢必違背了父母為子女購房的初衷和意願,實際上也侵害了出資購房父母的利益。所以,房屋産權登記在出資購房父母子女名下的,視為父母明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比較合情合理,多數人在反饋的意見中對此表示贊同,認為這樣處理兼顧了中國國情與社會常理,有助於糾紛的解決。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不動産,産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按照雙方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更為符合實際情況。

  因此,《婚姻法解釋(三)》第七條規定,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産,産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産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産。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産,産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産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婚前貸款買房,離婚歸個人所有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庭長杜萬華在發佈會上介紹,離婚案件中,按揭房屋的分割是焦點問題之一。如果僅僅機械地按照房屋産權證書取得的時間作為劃分按揭房屋屬於婚前個人財産或婚後夫妻共同財産的標準,則可能出現對一方顯失公平的情況。根據《婚姻法解釋(三)》第十條的規定,一方在婚前已經通過銀行貸款的方式向房地産公司支付了全部購房款,買賣房屋的合同義務已經履行完畢,即在婚前就取得了購房合同確認給購房者的全部債權,婚後獲得房産的物權只是財産權利的自然轉化,故離婚分割財産時將按揭房屋認定為一方的個人財産相對比較公平。

  杜萬華介紹,對按揭房屋在婚後的增值,應考慮配偶一方參與還貸的實際情況,對其作出公平合理的補償。在將按揭房屋認定為一方所有的基礎上,未還債務也應由其繼續承擔,這樣處理不僅易於操作,也符合合同相對性原理。對於婚後參與還貸的一方來説,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産增值部分,離婚時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由産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此外,《婚姻法解釋(三)》還對夫妻之間贈與房産、無民事行為能力人能否作為原告提起離婚訴訟、生育權糾紛、夫妻一方擅自出賣共有房屋如何處理、請求離婚損害賠償的權利人等問題作出了相關規定。

  當事人主張撤銷結婚登記,應提起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

  最高人民法院新聞發言人孫軍工介紹,現實生活中,常常有當事人以結婚登記程序中存在瑕疵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當事人對已經領取的結婚證效力提出異議,雖然不屬於法院民事案件的審查範圍,但當事人可以向民政部門申請解決或提起行政訴訟。據此,《婚姻法解釋(三)》第一條第二款作出規定:“當事人以結婚登記程序存在瑕疵為由提起民事訴訟,主張撤銷結婚登記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責任編輯:張毅

熱詞:

  • 夫妻共同財産
  • 合同相對性
  • 財産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