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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報社論:新司法解釋並未逾越《婚姻法》

發佈時間:2011年08月15日 08:53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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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社論

  新司法解釋明確,婚後一方父母出資購買的房産,只登記一方的名字,不是共有財産,但法律沒有禁止女方要求把自己的名字加到房産證上。

  8月13日,最高法關於《婚姻法》的最新司法解釋正式施行,其中規定:婚前個人按揭買的房,離婚時還是歸個人;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産,産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不是夫妻共有財産。

  這一司法解釋一石激起千層浪。有人以為,新規定損害了女方的利益,使她們失去了共享房産的保障。其實,最高法的新司法解釋只是對《婚姻法》相關規定的明確,也是對法院既有司法實踐的歸納,無論從法規還是從實踐看,都談不上“新”規,並未逾越10年前《婚姻法》的規定。

  《婚姻法》規定:婚前財産不是夫妻共有財産,所以新司法解釋稱:婚前個人按揭買的房,離婚時還是歸個人,于法有據。

  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購買的房産,為什麼也不能算夫妻共有財産呢?《婚姻法》原則上規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産為夫妻共有財産,但也有“例外”,第18條規定:遺囑、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産,不是共有財産。最高法以此法條為依據,規定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購買的房産,並且産權登記為夫妻一方的,不作為夫妻共有財産,這也是于法有據的。

  法者,所以“定分止爭”。新司法解釋的確能“定分”,依據物權登記原則、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把夫妻之間沒有約定,但在離婚時可能有爭議的所有權問題,厘定得很清晰。但新規未必能“止爭”,相反還會引起更大的爭議,因為“物”權上公平的法律,在“人”權上就未必公平。

  一個家庭中總有相對弱勢的一方,現實中的一些法律糾紛也往往印證,通常處於弱勢的女方一旦離婚,會面臨利益受損的局面。因此期待一個更明確的“保障”,是人之常情。

  但這種“保障”,並未在法律中得到強力的體現,目前《婚姻法》僅有一句“照顧女方權益”的籠統規定。中國當下,房産日益成為家庭最重要的財産,女方當然希望在房産上有明確的“保障”,這也是眾多女性對新解釋不滿的原因所在。

  問題並非不能破解。《婚姻法》對夫妻財産的規定,還是尊重夫妻之間意思約定的,比如夫妻可以書面約定:婚後取得的財産作為共有財産,或者各歸各的,或者是部分自有部分共有。再比如,新司法解釋明確,婚後一方父母出資購買的房産,只登記一方的名字,不是共有財産,但法律沒有禁止女方要求把自己的名字加到房産證上。

  當然,中國人比較講究含蓄,有些問題不方便明説,不明説就得由法律來厘定,就可能對弱勢的一方不利。但我們日益豐富的財産,在改變法律;法律也在改變我們的生活、思維方式。在財産權利意識日益高漲的中國,婚姻也需面臨“從身份到契約”的轉變。

  現代婚姻,不僅是合二姓之好,也是夫妻兩人財産、債務的結合,雙方都應有足夠的法律意識和自我保護意識,在財産問題上想得更週到一些,很多問題,只有事先“約法三章”,事後才能尋得法律保障。

責任編輯:田智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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