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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還貸部分離婚須補償 需含房産升值利益

發佈時間:2011年08月15日 03:03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北京晨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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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釋(三)》13日起生效實施。記者進行了追訪。

  産權人須補償對方還貸

  【條款】第十條規定,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産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産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産還貸,不動産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産由雙方協議處理。若不能達成協定的,法院可判決歸産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産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産增值部分,離婚時應由産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解讀】北京市律協婚姻家庭法律專業委員會副主任王芳律師肯定了第十條規定:“其實人們在爭議房子到底歸誰的時候,忽略了第十條的第二款,即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産還貸部分,應當由房屋産權人給予配偶一定補償,而且還要考慮房産升值利益,這才是最大亮點,恰恰證明老婆和老公一樣,都可以是房東。”

  婚內財産分割弱者為王

  【條款】第四條規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請求分割共同財産的,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除外:(一)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産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産利益行為的;(二)一方負有法定扶養義務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醫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的。

  【解讀】王芳律師認為,第四條是涉及婚姻財産的重大突破。它會對夫妻雙方弱勢一方起到保護作用。在符合一定條件的情況下,弱勢方不用以婚姻破裂為代價,在婚內直接起訴要求共同財産分割。

  新華社記者 楊維漢 周寧

責任編輯:劉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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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夫妻共同財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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