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傅達林:誰讓智障者捐腎都不能被法律認可

發佈時間:2011年03月28日 08:02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京華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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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除了為被監護人的利益可以處理被監護人的財産外,不得做任何損害被監護人的行為,更不可能處置被監護人的人身權利。一句話,只要古新瑩不是正常人,天底下誰同意他捐腎都不可能被法律所認可。

  因為身患尿毒症,醫院建議古新城做換腎手術。古家經“民主商議”,決定讓最年輕、配型成功的四弟古新瑩捐一個腎給古新城。但古新瑩疑似弱智,需要先做鑒定。由於涉及醫學倫理,院方對此表態謹慎,形勢並不樂觀。

  這起事件被媒體報道後,引起了輿論的廣泛爭議,同情者有之,質疑者有之。各種非議之聲的背後,乃是對捐腎者弱智的推斷。如果鑒定結論古新瑩為正常人,事件自然會有一個皆大歡喜的結局。但人們擔心的正是:假如他真是智障人呢?

  這樣擬定性假設,的確觸到了現實與人性、法律與倫理之間的隱痛。倘若是放在以前,無論是從挽救生命的立場出發,還是考慮一個家族的整體利益,家庭“民主商議”下的決定都具有無可非議的正當性。可是如今時代變了,人們的倫理道德觀也發生了變化,法律意識的覺醒更是對此類行為發出了顛覆性挑戰。

  果真是“老革命碰到新問題”。首先就倫理而言,雖然傳統的家庭倫理觀考慮更多的是整個家庭利益,必要時就要犧牲小我成全大我;但從人性原則出發,犧牲智障者權益去拯救他人的生命,已經經不起人道主義的質問。在我們所反復宣揚的人性精神中,正常人犧牲自己去拯救那些智障者,年輕有為的人犧牲自己去拯救老弱病殘者,才是人性的光輝所在。這樣的價值主流,早從29年前年僅24歲的大學生張華犧牲自己從糞坑中救出69歲老人,就開始形成了。如今,要反其道而行之,再現實的考慮也勢必難逃不人性、不人道的大眾責問。

  令人糾結的還不止倫理,更有法律這根“紅線”。

  作為醫院,考慮更多的不僅是公共輿論的質疑,而是法律的直接約束。2007年國務院制定的《人體器官移植條例》第八條明確規定:“捐獻人體器官的公民應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這裡所謂的“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不僅需要達到法定的責任年齡,還需要智力正常無缺陷。如果古新瑩經鑒定智力不如常人,即便具有限制民事行為能力,醫院也不能為他做腎臟移植。很顯然,作為目前我國規範器官移植的唯一全國性法規,這樣的條款是無法用任何理由來抗拒的。

  或許有人認為,法律對無民事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能力人設置了監護人制度,如果古新瑩和他的監護人都同意還不能捐腎嗎?答案也是否定的。要知道,監護人制度設置的初衷,就是為了保護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因而法律明確規定,除了為被監護人的利益可以處理被監護人的財産外,不得做任何損害被監護人的行為,更不可能處置被監護人的人身權利。一句話,只要古新瑩不是正常人,天底下誰同意他捐腎都不可能被法律所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