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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旭東:召回問題輪胎 更需“制度驅動”

發佈時間:2011年03月23日 13:49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西安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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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召回制度,我們並不陌生。有資料顯示:發達國家在上世紀六、七十年代就建立起完善的召回體系,與之相比,我國缺陷産品召回制度滯後。2004年出臺第一個《缺陷汽車産品召回管理規定》。此後,隨著一些安全事件的爆發,又相繼出臺了《藥品召回管理辦法》《兒童玩具召回管理規定》和《食品安全法》中建立的食品召回制度。

  召回問題輪胎,能否“驅動”相關制度?中國汽車技術研究中心專家表示,錦湖輪胎的召回開了國內零部件廠家召回的先河,一定程度上也是一件好事,因為以前召回都是針對整車企業,由於輪胎會使用在很多車型上面,這樣就比較複雜,此次召回有利於相關制度的制定。眼下,缺陷産品召回的範圍“很骨感”,而缺陷産品卻“很豐滿”。

   有觀點認為,相關法律法規不健全、多頭監管協調難度大等原因加大了召回的難度。首先,無法可依成為召回的重大難點,除了汽車、藥品、兒童玩具和食品以外,其他領域的産品召回,目前尚“無法可依”。其次,由於侵權責任法以及懲罰性賠償金制度的不完善,降低了召回的可能性。此外,多部門協管增加了執法的難度。歸根結底,還是一個法律與制度問題。

  召回問題輪胎,更需“制度驅動”和“法律驅動”。有專業人士認為,完善的經濟立法是建立“産品召回制度”的前提。因為依法規範廠商的經營行為,依法檢測認定産品,依法強制廠商召回問題産品是“産品召回制度”的基本運作方式。因此,筆者建議,儘快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産品召回法》,並完善《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産品質量法》等法規。制度建設和法制健全要“多輪驅動”,加大馬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