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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報社論:讓農民享有集體土地合理溢價收益

發佈時間:2011年02月01日 07:5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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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月30日,在國務院新聞辦舉行的三農及水利工作發佈會上,中央農村工作領導小組副組長、辦公室主任陳錫文表示,集體土地徵收應當遵循國有土地徵收同樣的原則。陳錫文在會後接受記者採訪時也提到,公共利益徵收補償,完全可以通過農民和政府的協商、談判形成補償價格,從而形成一個“事實上”的價格。

  日前國務院出臺了《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解決農村集體土地的徵收與補償問題,也提上了議事日程。國務院正在要求有關部門抓緊對土地管理法有關集體土地徵收和補償的規定作出修改。集體土地的徵收與補償將如何進行,各界其實非常關心。陳錫文的表述,可以説,讓公眾更加清晰地看到了問題解決的方向。

  陳錫文提到國有土地徵收的四個原則:土地徵收權的運用限定在公共利益的範圍之內;徵收的程序必須公開、透明,讓民眾廣泛參與,與民眾進行充分協商;必鬚根據市場定價的原則進行補償;強制拆遷必須通過司法程序決定。如果,這四項原則,能夠同樣適用於集體土地的徵收,那麼,我們相信,農民的合法權益將會得到進一步的尊重和公平對待,農民也將享有集體土地的合理溢價收益。

  考察近年來一系列的農村徵地、拆遷事件的問題,最主要的原因還是在於,集體土地徵收過程中公平性的缺失。

  這種公平性的缺失首先表現為,土地徵收的主體———地方政府和被徵收對象———農民之間,經常處於不對等的博弈狀態。一些地方政府不尊重農民的權益,以行政命令強行甚至違規、違法徵收農民的土地。如農民上樓本來按照政策是由農民自主決定,但是,到了一些地方,卻走了樣,地方政府強制推動,農民不但沒有決定權、甚至沒有討價還價的餘地。

  另外,就是按照現行的制度,徵地給予農民的補償太低,農民無法享受合理的土地溢價收益。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規定,對農民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上限是,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産值的三十倍。相對於農村集體土地被徵收之後,地方政府可以賣出一畝幾十萬、甚至上百萬,集體土地徵收的補償明顯偏低。當然,農民不可能獲得全部的土地溢價收益,但是,他們也應當按照市場機制,享有合理的溢價收益。

  要想如此,還是需要讓集體土地和國有土地平權。合法的集體建設用地應該允許其流轉。目前的統計數據顯示,全國農村建設用地約2.7億畝,潛力巨大。集體土地的權利渠道一旦通暢,那麼,不但農村徵地自然形成了市場定價機制,城鎮建設用地不足等很多問題都將迎刃而解。

  十七屆三中全會明確提出,改革徵地制度,嚴格界定公益性和經營性建設用地,逐步縮小徵地範圍,完善徵地補償機制。逐步建立城鄉統一的建設用地市場,對依法取得的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必須通過統一有形的土地市場、以公開規範的方式轉讓土地使用權,在符合規劃的前提下與國有土地享有平等權益。

  兩年來,我們已經離這些改革的目標越來越近,現在已經到了制度突破的門檻上。期待《土地管理法》的修改,讓這些政策的期許變成現實。只要徵地之時,農民能和地方政府坐下來談判,那麼,就能夠産生相對公平的徵地補償價格。農村徵地、拆遷,也將沒有現在這麼多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