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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補償標準提高能否解決徵地困局?

特約評論員 鄭風田 中國人民大學農業與農村發展學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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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是一個大的系統工程,在土地資源極度稀缺的我國,需要統籌考慮,才能設計出合理的制度,以解決目前我國愈演愈烈的亂佔耕地、土地財政、拆遷補償低等徵地困局。

近年來,隨著我國工業化城鎮化的快速推進,因為徵地補償過低侵犯農民利益問題屢現,進而引發社會矛盾的表面化和不穩定因素的出現。土地是農民的命根子,也是收入和財富的重要來源,承擔著為農民提供生産、生活資料及社會保障的雙重職能,對農村的政治穩定和經濟發展及全社會的穩定發揮著至關重要的作用。國務院總理溫家寶28日主持召開國務院常務會議,聽取農業和農村工作彙報,討論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修改土地管理法已到最後時刻。在今年全國兩會閉幕會上,溫家寶總理答記者問時明確表示,將制定並出臺農村集體土地徵收補償條例。事實上,土地管理法的修訂已經提了多年,矛頭集中在徵地制度改革上。

十八大報告提出,要改革徵地制度,提高農民在土地增值收益中的分配比例。農村土地管理制度綜合考慮進去上述內容,就能夠使被徵地農民的利益得到更好保護,也會遏制亂佔亂徵耕地問題。

目前農村集體土地被徵用中農民只拿到極小的一塊,各種重大基礎設施建設對農民的補償更低。據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的調查顯示,徵地之后土地增值部分的收益分配中,投資者拿走大頭,佔40%到50%;政府拿走20%到30%;村級組織留下25%到30%,而農民拿到的補償款,只佔整個土地增值收益的5%到10%。目前農村土地徵用最大的矛盾在於補償標準過低,主要是按農地價值進行補償的,如徵地土地補償金為徵用前3年內的平均收成的6至10倍。農地通過徵地變成非農地,但補償卻按農地價來補,這顯然不合理,應該按照非農地的現行市場價補償。

如果僅僅在補償標準上繞彎子是難以解決徵地困局的,應該綜合考慮。徵地制度改革有兩種途徑,一種是目前關注度比較高的,關於如何提高農民的土地收益的比例,另外一種是縮小徵地範圍,取消地方政府的土地壟斷權,讓農民也可以直接參與市場,流轉部分集體建設用地。而後者更為重要,因為這樣不但將土地的收益權還利於民,不便使農民得到更大的補償,更重要的是破除壟斷,提高土地的配置效率。

所以土地管理法的修改,不僅僅是補償標準低的問題,更重要的是破除壟斷,明確誰是土地交易主體問題。目前純公益性的徵地,如公路、學校等基礎設施建設只佔20-30%,70%—80%是商業用地,如工廠及住房等,這些不是公共利益,而依據現在的土地管理法,所有的土地都必須徵收。

新法要大大壓縮目前的徵地範圍,除了純公益性用途外,其他的應該由用地單位與農民協商解決,讓農民成為交易主體,商業用地要按市場價由農民與開發商共同解決。商業性用途的土地不能再通過國家先徵收然後再轉讓的方式進行。用於非公益性的其他城市化用地,在符合政策允許的情況下,應該採取市場公平交易的原則,由用地者與土地所有者和土地承包人直接交易合作開發,政府不應當介入。

目前我國農村土地徵用泛化“公共利益”,給多徵濫佔、侵犯農民權益提供了方便。農村徵地必須界定為公益用途才能徵用,“公共利益”應該有具體的規定,可以採取列舉的方式。可以借鑒國有土地徵收條例的列舉方式,比如可把公共利益界定為:國防和外交的需要;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後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農村集體土地一樣可以採取這種方法來界定,對公共利益進行列條清晰界定,避免被濫用。

土地用途轉變後所帶來的巨大增值收益可能會讓擁有土地的農民暴富,為了解決公平問題,可以設立土地收入調節稅或者增值稅,通過徵稅來解決政府公共基礎設施建設所須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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