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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龍:不宜用社保年限捆綁“異地高考”

發佈時間:2012年10月11日 11:21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廣州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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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門檻的設定應該有個科學的標準,要公平公正。對隨遷子女父母資格的認定中,將繳納社保作為條件之一,無疑很值得商榷。

  8日,中國憲法學會副會長、北大法學院教授張千帆以快遞的方式向國務院、教育部以及北上廣的教育行政部門提交了“異地高考”建議方案。該方案由30名專家學者聯合簽名,提出隨遷子女高考應以3年或4年連續學籍為主要條件,不應該在社保年限等問題上設置高門檻。

  “異地高考”政策的破冰,引起社會關注也是意料之中,輿論的焦點在於門檻設立得過高。前不久教育部負責人就表示,隨遷子女當地參加高考須滿足三項條件,其中就包括:家長要有穩定的工作、穩定的住所、穩定的收入,並且交了各種社會保險,學生則必須在當地就讀若干年。同時,城市還要考慮承載能力。這也意味著,只有先滿足了這些條件,隨遷子女異地高考才有可能真正實現。

  實事求是地説,在當前的現實情況下,完全沒有標準的異地高考很難實現,倘若完全放開異地高考,高考移民、教育移民等投機行為,都將會對時下的高考錄取工作帶來衝擊。因而,在高考錄取還停留于分省定額、高等教育資源還無法做到公平分配的大背景下,為異地高考設立門檻也是迫不得已。

  但門檻的設定應該有個科學的標準,既不能定得太高,否則新政就會將太多的隨遷子女擋在這一政策之外;也要公平公正,讓符合標準的隨遷子女都能享受這一政策。然而,對隨遷子女父母資格的認定中,將繳納社保作為條件之一,無疑很值得商榷。

  一方面,儘管新勞動法在2008年起就開始執行,但在私企中,出於成本考慮,並不會給所有的職工都繳納社保。而且在新勞動法之前,有不少外來務工人員根本沒有機會參與當地社保;另一方面,由於各地社保普遍存在不能相互銜接的現象,不少工人自己也不願繳納社保,寧願多拿點工資,以“現金為王”。因而,在全民社保還剛剛起步之際,就將社保年限設定為隨遷子女異地高考的資格條件,顯然不合理。從另外一個角度來説,把子女的高考與父母的參保相挂鉤,還使得這項新政帶上了另一種“拼爹”的味道。

  過去社保制度的不規範,異地社保普遍存在障礙,導致很多流動人口根本沒有社保記錄,這種狀況很大程度上緣于制度本身的不完善。現在卻要用這個尚待完善的社保制度來捆綁異地高考,讓隨遷子女來承擔制度留下的缺陷,于情于理都説不過去。

  從教育公平角度而言,理論上考生不論戶籍在哪,都有在學習地參加高考和錄取的權利,人為地規定外來人口子女必須回戶籍地參加高考,涉嫌教育歧視。但一旦打破戶籍限制,又將面臨諸多新的不公,同時還將涉及部分城市和地區長期享受的戶籍優惠特權,阻力可見一斑。以此而言,30名專家學者建議隨遷子女高考應以3年或4年連續學籍為主要條件,不應在社保年限上設置高門檻,雖然有退而求其次之意,但也不失為當前異地高考門檻中相對較低、較公平的選擇。

  其實,福建省為異地高考設定的門檻很值得借鑒。福建省規定,從2014年起,凡在福建高中有三年完整學習經歷的非戶籍考生,都可在福建就地報名參加普通高考,允許參加本科、專科層次錄取,並與福建考生享受同等的錄取政策。隨遷子女在就學地參加高考本就應與父母的社保無關,又何必拿社保年限來剝奪一部分人享受異地高考新政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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