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視網|中國網絡電視臺|網站地圖
客服設為首頁
登錄

中國網絡電視臺 > 新聞臺 > 復興評論 >

李英鋒:認定見義勇為宜寬不宜窄

發佈時間:2012年09月09日 13:0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羊城晚報 | 手機看視頻


評分
意見反饋 意見反饋 頂 踩 收藏 收藏
channelId 1 1 1

更多 今日話題

更多 24小時排行榜

  甘肅小夥劉文波在河南洛陽救出兩名溺水女孩自己不幸溺亡。河南見義勇為基金會洛陽分會卻明確表示,下河救人不屬於當地見義勇為條例的適用範圍。此消息一齣,立刻遭到市民質疑。(9月7日新華網)

  又見見義勇為的認定分歧,又見苛刻的法規門檻和有關部門的“縮小解釋”將可歌可泣的事跡和捨己救人的英雄卡在了見義勇為的大門之外。

  《現代漢語詞典》對見義勇為的解釋是“看到正義的事奮勇地去做”,以傳統的道德標準來衡量,劉文波為了保護他人的生命安全奮不顧身,乃至失去了自己的生命,其行為當屬典型的見義勇為。而《河南省維護社會治安見義勇為人員保護獎勵辦法》第二條規定:本辦法所稱的見義勇為,是指公民為維護社會治安,保護公共利益和他人生命財産的安全,挺身而出與犯罪分子和重大治安災害作鬥爭的行為。這一規定設置了一系列並行的必要條件,缺一不可。由於劉文波的捨己救人行為並不具備“與犯罪分子和重大治安災害作鬥爭”的要件,因而,即便劉文波的行為如此勇敢,如此無私,如此崇高,“正能量”這麼足,也不能得到見義勇為認定。

  見義勇為原本是一個道德概念,在近十數年間才陸續由地方的法規、規章等上升為法律概念,應該説,對見義勇為條件的設定以及概念把握、認定標準把握,都是為鼓勵見義勇為行為、弘揚社會正氣服務的。按照筆者的理解,凡是有利於鼓勵人們付諸見義勇為實踐、弘揚社會正氣的,有關法規都應該作出“從寬規定”———降低門檻,減少條件,對見義勇為的概念也應作出“擴大解釋”,這樣,才可以對見義勇為行為給予最大範圍、最大限度的肯定認可。

  若有關法規或有關部門總是習慣性地對見義勇為行為作出“從窄規定”或“縮小解釋”,那麼,同步壓縮的只能是公眾見義勇為的熱情、勇氣、信心和動力。

熱詞:

  • 見義勇為人員
  • 擴大解釋
  • 縮小解釋
  • 治安災害
  • New Docu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