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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部委:見義勇為犧牲者撫恤金將超50萬

發佈時間:2012年07月27日 07:0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北京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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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後盾 趙春青/畫

  7月19日,醫院護士與李博亞聊天。 新華社記者 楊世堯攝

  張麗莉與自己的學生熱情握手擁抱。7月1日上午,在哈爾濱醫科大學附屬第一醫院裏,“最美女教師”張麗莉光榮地加入中國共産黨。

  撫恤金提高至50萬元以上,負傷人員先救治後收費,子女入學將有優先待遇,就業優先安排、個體創業給予優惠……昨天,民政部、教育部等7部委下發文件《關於加強見義勇為人員權益保護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對見義勇為人員的基本生活、醫療、入學、就業、住房等方面的保障作了具體規定,尤其是明確了見義勇為死亡人員撫恤補助政策。

  撫恤金統一標準超50萬元

  低收入家庭優先安排住房

  本報記者 童曙泉

  撫恤金統一標準超50萬元

  民政部有關負責人表示,見義勇為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讓英雄在得到精神褒獎的同時,也得到應有的制度保護和優待,充分體現了政府和社會對見義勇為人員的鼓勵和關愛。 《意見》指出,要認真落實見義勇為傷亡人員撫恤補助政策。按照相關規定,全國統一了對見義勇為犧牲人員的撫恤標準。

  對見義勇為犧牲人員,凡符合烈士評定條件的,依法評定為烈士,其家屬按照《烈士褒揚條例》享受相關待遇。不符合烈士評定條件,屬於因公犧牲情形的,按照《軍人撫恤優待條例》有關規定予以撫恤;屬於視同工傷情形的,享受一次性工亡補助金以及相當於本人40個月工資的遺屬特別補助金,其中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由工傷保險基金按有關規定支付,遺屬特別補助金由當地財政部門安排,民政部門發放。

  此外,若見義勇為犧牲人員不屬於上述任一情形的,則按照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40個月的中國人民解放軍排職少尉軍官工資標準,發放一次性補助金。這些補助金,犧牲人員有工作單位的由所在單位落實待遇;無工作單位的由民政部門會同見義勇為基金會負責發放,所需資金通過見義勇為專項基金統籌解決;尚未建立見義勇為專項基金的,由當地財政部門安排,民政部門發放。

  按照國家統計部門發佈的數字,2011年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1810元,20倍即為43.62萬元;2011年解放軍排職少尉軍官工資標準為2000多元,40倍約為10萬元。二者相加,犧牲人員的補助金將達到50萬元以上。

  低收入家庭優先安排住房

  《意見》規定,要積極解決見義勇為人員家庭住房困難。各級政府要積極解決中低收入見義勇為人員家庭的住房困難。對符合廉租住房、公共租賃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保障條件的城市見義勇為人員家庭,優先納入住房保障體系,優先配租、配售保障性住房或發放住房租賃補貼。對符合農村危房改造條件的見義勇為人員家庭要給予優先安排。

  按照保障低收入見義勇為人員及其家庭的基本生活要求,對他們的生活苦難進行積極幫扶。其中,對符合城鄉低保條件的見義勇為人員及其家庭,應按有關規定納入低保範圍,做到應保盡保;符合相關條件的還可申請相應的專項救助和臨時救助。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的撫恤金、補助金不計入家庭收入,見義勇為人員所得獎金或者獎品按照現行稅收政策的有關規定免徵個人所得稅。

  此外,對致孤人員,屬於城市社會福利機構供養範圍的優先安排到福利機構供養,符合農村五保供養條件的納入農村五保供養範圍;對致孤兒童,納入孤兒保障體系,按照相關標準發放孤兒基本生活費。

  受傷後醫院“先救治後收費”

  對見義勇為負傷人員,醫療機構要建立綠色通道,堅持“先救治、後收費”的原則,採取積極措施進行救治。對急危重症的,要優先救治。

  因緊急救治發生的醫療費用,有加害人或責任人的,由加害人或責任人承擔;無加害人或責任人以及加害人或責任人逃逸或者無力承擔的,按規定通過基本醫療保障制度解決。此外,因負傷造成長期醫療費用個人負擔較重的人員,可通過適當醫療費用減免、城鄉醫療救助等方式幫助其解決實際困難;致孤兒童的醫療保障,納入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城鄉醫療救助等制度覆蓋範圍,符合條件的優先給予救助,參保(合)費用可通過城鄉醫療救助制度解決。

  對見義勇為致殘人員,凡符合享受工傷保險待遇條件的,依據《工傷保險條例》落實相應待遇;不符合享受工傷保險待遇條件的,按照《傷殘撫恤管理辦法》及有關規定,由民政部門評定傷殘等級並落實相應待遇。

  個體經營可減免相關費用

  《意見》指出,對就業困難的見義勇為人員,只要其有就業能力和就業願望,優先納入就業援助,予以重點支持,幫助他們就業、再就業。地方政府開發的公益性崗位,要優先安排符合就業困難人員條件的見義勇為人員。

  見義勇為人員申請從事個體經營的,工商、稅務、技術監督等有關部門應優先依法辦理證照,有關費用依法給予減免。

  子女優先進入公辦幼兒園

  《意見》還要求,加大對適齡的見義勇為人員或其子女受教育的保障力度。見義勇為死亡或致殘人員子女入公辦幼兒園,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接收。義務教育階段,要將見義勇為死亡或致殘人員適齡子女按照就近入學的原則安排在公辦學校就讀。

  對見義勇為人員以及因見義勇為死亡或致殘人員子女中考、高考給予一定優待,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結合國家有關政策和當地實際研究制定具體辦法。對因見義勇為死亡或致殘以及經濟困難的家庭,教育部門要根據有關規定優先落實教育資助政策。

  防範見義勇為被報復

  《意見》還要求,公安部門要加大對見義勇為人員的保護力度,防止見義勇為人員受打擊、報復或陷害。這將解決見義勇為人員在人身安全上的後顧之憂。

  此外,見義勇為人員權益保護不再有戶籍區別。《意見》要求,對於見義勇為人員在非戶籍地發生的見義勇為行為,事發地政府要積極與見義勇為人員的戶籍所在地政府進行溝通協商,共同做好見義勇為人員權益保護工作。也就是説,對於見義勇為人員待遇落實,事發地有義務告知戶籍所在地政府,避免待遇落實出現空白。各有關部門要加強協調配合,建立聯動機制,形成工作合力,及時落實見義勇為人員的相關待遇,研究解決見義勇為人員權益保護工作中遇到的各種問題。

  延伸閱讀

  “最美警校生”李博亞

  移植左腳已有知覺

  據新華社石家莊7月26日電(記者張濤 岳文婷)鐵軌間勇救臥軌者被壓斷雙腿的警校生李博亞被異位再植到右腿上的左腳目前血液循環較好,正在慢慢恢復知覺,現在已經能夠感知腳的皮膚溫度和腳背動脈的搏動。李博亞主治醫生稱,李博亞斷肢再植部分皮膚溫暖,成活可能性較大,樂觀預測,待骨骼癒合後,可實現下床活動。

  記者26日從秦皇島市第二人民醫院獲悉,幾天前,李博亞已經成功進行了下肢異位再植和肢體殘端清創縫合修復手術,目前李博亞正在進行術後恢復,醫生將會對傷口感染情況進行干預。值得欣喜的是,移植的左腳能夠恢復知覺,這説明手術時接通的神經系統已經“醒”過來了。醫護人員每隔兩個小時就對他移植的左腳進行一次溫度測量和血運情況的檢測,目前足部血運情況良好。這一高難度左足異位再植術,將使患者恢復足底著地的感覺,將大大優於安裝假肢。

  目前,李博亞除了平躺,還可以借助床背坐起進行適度活動,但翻身等動作還不能完成。李博亞現在屬於感染易發期,大概需一個月左右的時間才能走出無菌艙,到時候肌腱縫合、腿骨癒合等手術就可以在普通病房展開。

  相關新聞

  “見義勇為法規”

  最快後年出臺

  目前,公安部已將《見義勇為人員權益保障條例(草案)》列入了今年的立法計劃,明年會報到國務院法制辦,按照立法程序,估計最快後年可以出臺。

  從1995年首次立法研討會算起,《見義勇為人員權益保障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歷經17載,至今仍未出臺。為進一步保護見義勇為人員基本權益,在出臺《關於加強見義勇為人員權益保護的意見》後,我國仍有待將見義勇為列入立法計劃。

  據記者了解,《條例(草案)》1995年就出來了,但上報後一直沒進入立法程序。從1998年開始,見義勇為地方法規多達60多部,《刑法》等法規修訂過程中,也涉及到了見義勇為權益保障,但近年發生的“英雄流血又流淚”事例説明,制定全國統一標準的法規才能保障見義勇為者權益。

  立法後,可以解決對見義勇為行為的認定標準不一、認定部門不同等問題。

  《廣東省見義勇為人員獎勵和保障條例(草案)》日前提請廣東省人大常委會審議。因為在撫恤發放和責任免除方面作出了明確規定,以避免讓見義勇為者“流血又流淚”。這部從政府規定上升為地方性法規的立法草案在第一時間引起了社會的廣泛關注。

  廣東省公安廳副廳長鄭東説:“這一舉動是為了弘揚社會正氣,鼓勵見義勇為並保障見義勇為人員的合法權益。”

  據廣東省見義勇為基金會統計,1999年至2011年期間,廣東省因見義勇為犧牲人員174人,重傷人員84名,輕傷和輕微傷人員360人,發放見義勇為人員慰問獎勵金1141萬元。

  在很多贊成立法的社會人士看來,見義勇為是人類社會的高尚義舉,也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通過立法予以保障,是社會文明進步的應有之舉。

  鄭東説,當前,社會出現了“見死不救”、見義勇為反被誣賴或者怕惹上麻煩而不敢見義勇為的負面現象,如佛山“小悅悅”事件等,不利於進一步激發公民見義勇為的積極性。制定條例將有助於鼓勵公民發揚社會主義道德風尚,積極見義勇為,促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

  “草案強化了政府在見義勇為工作中的主導作用。”廣東省人大常委會委員、省人大內司委副主任委員梁少芬説,草案對見義勇為人員的獎勵和保障實行政府主導與社會參與相結合的原則。草案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見義勇為人員的獎勵和保障工作,日常工作由公安機關組織實施;民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相關工作。

  廣東此次立法集中解決了三個方面的問題:一是關於見義勇為定義。同以往相比,此次立法將見義勇為的定義從“維護社會治安秩序與違法犯罪行為作鬥爭”擴大到包括救人、搶險、救災等行為;二是關於政府的職責;三是關於獎勵和保障措施。此次立法在提高撫恤標準的同時,還增加了通過國家現行的基本養老保險、工傷保險等途徑,加強對見義勇為人員的保障。

  贊同立法行動的律師朱永平説,擴大見義勇為定義範疇適應了時代需求,在物質上對見義勇為者重獎也對社會發展具有積極意義。

  針對此次立法,也有專家建議認為,見義勇為傷亡應當與烈士褒揚制度和工傷保險制度形成直接關聯。見義勇為犧牲符合烈士條件的,應當認定為烈士,死者及其家屬享受烈士及其遺屬的待遇;符合工傷條件的,應當認定為工傷,享受工傷保險制度提供的相應待遇和保障。

  時評

  讓見義勇為者

  “善有善報”

  見義勇為,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杭州“最美司機”吳斌、佳木斯“最美教師”張麗莉……無一不是這一美德在新時期生動而壯麗的寫照;同時,社會各界對英雄模範的敬仰和肯定,更體現出廣大群眾對正義的追求、對良知的呼喚,道德的血液在民族的脈搏中奔流不息。

  內心深處,我們從不缺少見義勇為的良善,但這種正義的觀念只有在良性的社會土壤中,才能更多地轉化為實實在在的善舉。必須正視的是,一個見義勇為者,可能在踐行義舉之際付出一些有形無形甚至包括健康、生命在內的各種代價,因此,進一步培育形成讓更多人見義而敢為的社會土壤,已成當務之急。

  這種土壤的培育,需要精神和物質的雙重褒獎,也需要社會制度範疇的堅強護佑。在給予見義勇為者更多榮譽和禮讚的同時,還應該以立法的形式,建立相應的保障制度,做好見義勇為人員與之相關的救治、康復、撫恤、保護工作,提高獎勵撫恤標準,長期跟蹤服務,解決好英雄的後顧之憂,為他們的工作和生活鋪就陽光和關愛的坦途,打造見義勇為的堅強後盾。

  這種土壤的培育,離不了各級黨委政府的高度重視和切實投入。例如,將發展見義勇為事業納入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體系建設,納入社會管理創新和精神文明建設規劃,積極建立和運用救助、獎善機制,倍加關心見義勇為人員及其家庭,讓見義勇為者“善有善報”,體面勞動、尊嚴生活。

  崇尚見義勇為精神,關愛見義勇為人員,就能更加促進人人爭當見義勇為英雄的良好風尚。維護見義勇為者的合法權益,就是弘揚見義勇為精神,就是維護社會的公平正義。人們期待著,建立一套科學合理、充滿人文關懷的法律制度,打造一個安全可靠、尊崇美德的社會環境,激勵更多人見義而敢為,讓正義和勇氣在這片土地上處處可見。鄒偉

  權威解讀

  優待政策惠及

  所有見義勇為人員

  昨天,民政部副部長孫紹騁對見義勇為人員權益保護新政進行了解讀,表示見義勇為行為值得大力倡導,新政策充分體現了政府和社會對見義勇為人員的鼓勵和關愛。

  孫紹騁表示,之前,在國家層面沒有針對見義勇為人員權益保護的專門法規政策,涉及到見義勇為人員權益保護的主要有《烈士褒揚條例》、《軍人撫恤優待條例》和《工傷保險條例》等,公民實施見義勇為行為情節符合上述政策中有關規定的,可以享受相應的撫恤、補助。但如果不符合上述政策,則無法享受相應待遇。

  近年來,各地區、各部門在鼓勵見義勇為行為、保護和表彰見義勇為人員方面陸續出臺法規政策,同時利用優待撫恤政策和社會救助體系對符合條件的見義勇為人員及其家庭給予了一定程度的保障。但在實踐中,見義勇為權益保護工作仍存在政策措施不統一、補償標準不明晰、保護措施操作性不強等突出問題。

  這次從國家層面出臺《意見》,將有助於解決見義勇為人員及其家庭實際困難,對於進一步弘揚社會正氣,倡導良好社會風尚,維護社會和諧穩定起到積極作用。

熱詞:

  • 意見
  • 見義勇為英雄
  • 條例
  • 撫恤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