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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海英:“異地高考”的準入條件不宜過嚴

發佈時間:2012年09月07日 11:3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華每日電訊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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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每日一評

  “異地高考”不管怎麼設置準入條件都會影響到教育公平,只能是一種臨時過渡性的辦法,最終必須取消

  據報道,9月6日,在國務院新聞辦公室舉行的新聞發佈會上,教育部長袁貴仁表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公民,應當享有同等的入學機會。異地高考要有條件準入,首先家長在當地需有穩定工作、住所、收入並交了各種保險。學生也要符合條件,各地將會根據實際情況,決定什麼樣的學生跟本地生享有同樣權利。

  幾天前,關於“異地高考”的“國家意見”正式出臺,預示著“異地高考”改革正式啟動。顯然,教育部是“異地高考”改革的主要推動者和實施者。教育部的意見將是各地制訂實施方案的重要參考。因此,“異地高考”如何操作,教育部最好在“國家意見”的基礎上,進一步給出明確指導意見。

  在“國家意見”中,關於“異地高考”準入條件的表述是,根據進城務工人員在當地的合法穩定職業、合法穩定住所(含租賃)和按照國家規定參加社會保險年限及隨遷子女在當地連續就學年限等情況,確定隨遷子女在當地參加升學考試的具體條件。

  我們應該承認,這的確是一大進步。但還有一些有待進一步細化。比如,何謂“合法穩定職業”,何謂“合法穩定住所”,並沒有表述清楚,例如,自由職業者算不算合法穩定的職業,似乎會有爭議,因為一個自由職業者可以是合法的,但職業未必就是穩定的。而且,住房租賃多久才算合法穩定住所,也沒有明確。還有,家長參加社會保險的年限以及學生在當地連續就學的年限,同樣也不明確。

  之所以該明確的問題沒有明確,大概是想根據各地的資源承載能力來決定。但筆者以為,在隨遷子女流入較多的城市,客觀地説,對城市管理者來説,這的確是個新課題。地方有可能制定“嚴格”的準入條件,以減少隨遷子女對本地學生高考的影響。

  雖然説,“異地高考”能放開已經是不小的進步了。但是,既然我們承認公民享有同等的入學機會,而且,憲法、教育法也有相關規定,我們就應該從公平的角度出發來細化“異地高考”準入條件,更多些人性化、公平化的成分。

  在筆者看來,設定“異地高考”準入條件的目的,無非是考慮到城市資源(尤其是教育資源)的承受力;還有,就是為了防範“高考移民”。其實,這兩個問題並不難解決,關鍵就看有沒有決心和智慧。比如説,如果加大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投入力度,教育資源便可以大大增加。

  防止“高考移民”同樣很簡單,如果在試題、錄取比例上進行統一、向公平看齊,根本不存在“高考移民”。如果不想從試題、錄取比例上入手,僅“學生在當地連續就學年限”這一條就能卡住“高考移民”。完全沒有必要從隨遷子女家長身上做“文章”。

  比較可行的辦法是,如果隨遷子女在當地初中連續就學,就應該允許其參加中考;如果隨遷子女在當地高中連續就學,就應該允許其參加高考。從家長身上做“文章”,使得很簡單的問題反而複雜化了。教育的問題就應該從教育的角度設置準入條件。

  應該説,“異地高考”不管怎麼設置準入條件,還是會影響到教育公平,只能是一種臨時過渡性的辦法,最終必須取消。但現在要明確,準入條件必須由嚴到松,而且,還應明確何時取消準入條件。

熱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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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準入條件
  • 異地高考
  • 教育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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