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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顏平:“制度保障”公務員休假合理合法

發佈時間:2012年09月07日 11:1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光明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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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京近日發佈的《關於加強和完善南京市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帶薪年休假工作的實施意見》再次掀起了輿論對“公務員休假”的討論。對此,《光明日報》9月4日刊發了評論《公務員強制休假,民眾為何不高興?》,表達了公眾的質疑。筆者認為,對這一問題還有進一步厘清的必要。

  首先需要明確的問題是,“公務員應該不應該享受休假”?事實上,休假是《勞動法》和《公務員法》賦予公職人員的基本權利。《公務員法》規定,“公務員實行國家規定的工時制度,按照國家規定享受休假”。這説到底是勞動者應享受的基本權利,隨著人們法制觀念的增強,機關、團體、事業單位人員休假將常態化,無論是休假者本人,還是公眾都應以平常心對待。

  儘管《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早在2008年就由國務院頒佈施行,但在有的地方並沒有得到很好的執行。為落實這一條例,一些地方出臺公務員帶薪休假的相關《意見》是合理合法的,背景和目的也是相通的。即便如此,在推行中“遭遇到強大阻力”,有的甚至“匆匆宣告結束”,這恰恰證明了加大力度落實法規的必要性。“強制”之下都難以做好,不強制更會放任自流,何況“強制性”本身就是制度的應有之義。

  公眾的質疑和擔心很大程度上源於一種交流上的疏離和隔膜。對每一項法規政策,地方政府都有義務充分公開、充分釋疑。以公務員休假的規定為例,這些看似瑣碎的説明其實必不可少:如對於“休假補貼”的質疑,應説明不是因為“工作走不開”,不是“由組織安排不休”的,不能發放相應的“補貼”,如果違規操作、弄虛作假,將嚴肅處理。再如,對於考察或療養類“變相休假”的質疑,一些地方明確規定,除按照“相關規定組織的優秀公務員健康休養(療養)的天數,不計入年休假天數外,其他行業(系統)、部門、單位組織的各類形式的休養(療養)天數,一律抵衝當年的休假天數”。這些都應該對公眾和輿論充分公開、説明。

  客觀來説,質疑公務員休假的正當性、必要性,一定程度上源於人們看待公務員群體的心理定式——提到公務員福利就會想到“權力尋租”,提到公務員工作環境就一概稱之為“官場”。“公務員群體以‘富貴病'居多”的結論就不太準確。這種思維定式確實是社會現實的投射和反映,但對絕大多數公務員尤其是基層公務員而言,“白加黑”、“五加二”的工作狀態非常常見,顧不上父母、顧不上孩子、顧不上休假的情況也不只是模範典型的特例。筆者以為,以制度保障公務員休假,讓勞動者的付出得到“規定內”的補償,是合情合理的。這是對制度的敬畏,也是對人性的尊重。

熱詞:

  • 制度保障
  • 公務員法
  • 補貼
  • 權力尋租
  • 白加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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