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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克傑:罰款提成換不來城市文明秩序

發佈時間:2012年08月22日 09:25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華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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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你在湖南邵陽城區違章停車,立馬就會有一群市容監督員“包圍”過來,並開出一張10元罰單。為什麼這些人如此積極呢?原因在於,根據邵陽市城管局翻印的《市容環境監督員執法手冊》,市容監督員的罰金將上繳給區財政,及時結算後,其中80%將返還獎勵給監督員本人。(8月21日《瀟湘晨報》)

  對此,有律師認為市容監督員的執法資格並不合法,城管則稱“這是一種執法委託關係”。好在市法制辦還是清醒的,指出“監督員沒有執法權,開罰單不合適”,並表示“將會與城管部門進行銜接了解”。

  毫無疑問,邵陽城區的市容監督員們發現車輛違法即開罰單,當場罰款,行使的是典型的行政執法權,屬於不折不扣的行政處罰行為。但這些人既非公職人員,也非執法機關工作人員,依法不應享有任何行政執法權,無權作出行政處罰行為。根據我國《行政處罰法》的規定,罰款等行政處罰由具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在法定職權範圍內實施。行政機關不得委託其他組織或者個人實施行政處罰。也就是説,城管部門的執法權是不能委託給市容監督員行使的,因而,市容監督員獲得委託執法是違法的,開具罰單不有法律依據。

  既然城管將執法權委託給其他組織和人員明顯違法,為什麼還會在一些地方公開出現,規模化實行,甚至還經過了“市政府領導決策”呢?顯然,我們並不能據此武斷地認為當地政府和個別領導不知法不懂法,或許只是為了急於建立起城市文明秩序,同時又囿于城管執法人員有限,無法滿足規範執法的需要,為了實現特殊目標而採取的“特殊手段”。在這個問題上,地方領導只重視了兩個問題,一是動機良好,二是立竿見影。這是不少地方政府進行城市管理的習慣思維定勢,即只看兩頭、不管中間,更少考慮後遺症。

  其實,從長遠和社會綜合效益來看,罰款提成換不來城市文明秩序。採取違法方式來實現城市管理目標,不排除能夠收到短期的效果,但因為手段違法,其惡劣影響將是廣泛和深遠的,而且也容易留下難以預料的後遺症。以邵陽的情況為例,因為市容監督員上街執法缺乏基本的法律依據,致使市民明明違法也不認罰,矛盾和衝突在所難免。不僅如此,更大的危害是市民對政府公信力的懷疑,同時,還會將這方面的不信任遷延至政府管理的其他領域。

  罰款返獎方式,而且幅度高達80%,必將極大地刺激市容監督員的罰款積極性,其後果必然是能罰則罰,能多罰不少罰,甚至沒有條件創造條件也要罰。長此以往,或催生“釣魚執法”和“陷阱執法”等不良現象。這就必然導致更多的處罰對象不服,對這種執法方式産生怨氣,各種矛盾和衝突不可避免。一個時期以後,很可能城市文明秩序沒有建立起來,反而因此産生新的問題。

  此外,還需要指出的是,邵陽的做法不僅違反《行政處罰法》,而且還涉嫌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因為對在道路行駛(包括在路口等紅燈)車輛的違法認定和實施處罰,是公安交管部門的權限和職責,由城管“委託”的市容監督員進行處罰,屬於混淆職權,即使有執法權也是越權執法。希望負有監督職責的有關機關切實履行監督責任,別讓此類明顯的違法行政自説自話,繼續下去了。

熱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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