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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琳:市容監督員執罰背離法治

發佈時間:2012年08月22日 07:2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京華時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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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執法與個人利益挂鉤,也就不可能有什麼執法公正。何況邵陽此舉,從立規到聘人再到執罰,無一合乎法度。

  邵陽市城管局近日招聘了1000名市容監督員,于8月1日上崗。該局翻印的《市容環境監督員執法手冊》中提到,“監督員實行崗位補貼加獎金的薪酬制度。崗位補貼每人每月500元,由市財政統一撥付到區。監督員所收取的罰款和停車費全額上繳區財政,由區財政按票據及時結算,80%返還獎勵給監督員本人”。

  80%的返還獎勵,怎叫監督員不奮勇執罰。於是乎,當你在邵陽城區違章停車,立馬就會有一群監督員“包圍”過來——這樣的場景,讓人心懷忐忑。

  當執法與個人利益挂鉤,也就不可能有什麼執法公正。何況邵陽此舉,從立規到聘人再到執罰,無一合乎法度。

  從“規矩”上看,監督員執的“法”,居然是這個地級市政府於今年6月29日下發的一個紅頭文件。在這份《關於進一步規範市民日常行為的通知》中,具體規定了一些城市不文明行為的罰款標準。例如亂扔果皮、紙屑,罰款10元;隨地吐痰的,罰款10元,如此等等。然而依《行政處罰法》,地級市政府無權設定行政處罰。以文件架空法律,對一些基層政府已是駕輕就熟。遏制“紅頭文件”的違法衝動,已是當務之急。

  從“聘人”上看,一次性聘用千名市容監督員,誰給的權力?城管局與監督員簽訂勞動合同了嗎?合同是否符合勞動合同法的最低限度要求?市財政統一撥付監督員的補貼,有沒有列入預算,以什麼名義列入預算?若監察部門或其他職能部門調查一下,恐怕不難發現邵陽這次“聘千名監督員”的違法之處。聘用“臨時工”還得依法?當然,而且這是對政府部門的最低限度要求。

  從“執罰”上看,且不論這種執罰是否有合法的依據。單看執罰權的私相轉授,就可知當地公權力運行之亂。本來,各地城管也是權力轉授的産物。當我們事實上承認了這種權力轉授,城管部門的二次轉授就無可避免。這是官場“帕金森定律”使然。

  連邵陽市政府法制辦監督指導科的負責人馬淩峰也承認,“監督員沒有執法權,開罰單是不合適的”。問題是,為什麼明知違法而不制止?須知,法治或許不能絕對防止違法,但法治的常態,理應是在違法行為發生後能夠迅速糾錯。

  我們沒看到當地法制部門對政府違法的糾錯。或許這種兒子糾老子的錯並不應期待,那麼,湖南省政府及其法制辦,能夠還“法治湖南”一個依法糾錯的樣本嗎?且抱持期待。

熱詞:

  • 市容環境
  • 法治
  • 紅頭文件
  • 行政處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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