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喬新生:立法推動社會服務令值得期待

發佈時間:2012年08月05日 09:50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法制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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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利用特區立法權,引入了西方國家行之有效的社會服務令處罰措施,開全國之先河。所謂社會服務令,就是強迫那些違法但尚不構成犯罪的行為人到社區從事義務勞動,行為人必須在指定的時間、指定的地點從事特定的服務,通過勞動改造自己的人生觀、價值觀和世界觀。

  社會服務這項古老的懲罰措施進入工業化社會之後,被許多國家納入到法律調整的範圍,從而成為一種具有可操作性的懲罰手段。在我國是否應該引入這樣的懲罰措施,存在著不同的意見。反對者認為,這項規定缺乏可操作性;而支持者則認為,勞動是最好的改造,讓不法行為人在其生活的社區從事義務勞動,不僅可以接受公眾的監督,而且可以通過與社區居民溝通與接觸達到融入社會、融入人群的良好效果。事實上,全國人大常委會的立法規劃中,早已包含有重大違法行為矯正法的內容。相信在不久的將來,全國性的法律將會誕生。

  這項立法的基本理論是,每個公民都是社會人,只有在社會關係中,其行為才有意義。只有將行為人放在社會群體之中,接受勞動教育,才能達到糾正不法行為的目的。如果把行為人隔離開來,讓其與社會人群斷決來往與聯絡,雖然可以達到懲罰違法行為之效果,但是,卻違背了懲前毖後,治病救人之目的。正因為如此,當不法行為人觸犯國家的法律,需要法律懲處,但倘不構成犯罪的時候,應該把他們放在社區之中,通過社會服務讓他們重新做人。這是一種社會化群體性的教育。

  深圳市之所以引入這樣的規定,其目的就是為了最大限度地發揮社會監督作用,從而減少懲罰的成本,提高執法的效率。現在人們擔心的是,這樣的懲罰措施在執行的過程中會不會流於形式?換句話説,如果沒有權力機關加以監督,那麼,在執行的過程中會不會出現逃避法律制裁的情形?坦率地説,這種擔憂是必要的。在現實生活中的確出現了社區勞動走過場,行為人得不到應有懲罰的現象。解決這個問題的根本辦法就在於,進一步細化有關法律規範,從而使這項制度具有可操作性。

  上個世紀80年代我國為了解決城市流浪乞討人員的違法犯罪問題,曾經頒布了流浪乞討人員收容遣送辦法。這項辦法的立法初衷是良好的,但是,在實際執行的過程中卻出現了嚴重的問題。究其原因就在於一些城市的管理者把流浪乞討人員等同於違法犯罪分子,將他們通通驅逐出境。在收容遣送的過程中由於缺乏人權保護措施,也缺乏有關執法程序規定,結果導致許多流浪乞討人員的基本權利受到嚴重損害。2003年取消收容遣送管理辦法之後,國務院制定了社會救助辦法,試圖通過社會救助的方式來解決城市流動人口違法犯罪問題。這一制度無疑更具有人性化和社會關懷的性質,但這些年來在實施的過程中也出現了一些比較明顯的問題,比如救助力量不足,被救助人反復接受救助,卻始終難以真正解決自身的問題等。出現這些情況的原因就在於,將城市的流浪乞討人員集中起來,以社會救助的名義隔離開,不但人為地增加了政府的救助成本,而且無助於這些流浪乞討人員融入社會,形成良好的勞動習慣和謀生意識。

  現在深圳市根據本地的實際情況,引入社會服務的懲罰措施,值得社會各界關注。不過,據筆者在深圳市調查發現,當初立法者把社區服務作為一個選擇題,而不是作為一個必做題,換句話説,當事人可以選擇從事社會服務,而不是必須從事社會服務,這就導致一些人為了逃避社會服務懲罰,主動選擇接受其他處罰措施比如繳納罰款。因此,建議深圳特區立法機關修改有關規則的時候,儘快彌補法律規範上的漏洞,防止一些特權人士利用法律規範的不週延逃避制裁。

  總之一句話,筆者完全贊同深圳市動用特區立法權制定這樣的法律規範。至於在操作過程中還有哪些問題值得注意,讓我們拭目以待。任何改革都不可能一帆風順,如果我們不充分發揮群眾的力量,在維護社會穩定方面改革創新,那麼,要想建設和諧社會幾乎是不可能的事情。希望社會各界出謀劃策,讓這項制度在現實生活中發揮預期的作用。希望深圳市的執法機關公開有關法律規範實施的經驗,以便在全國各地推廣。

熱詞:

  • 立法規劃
  • 社會救助
  • 社會人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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