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傅達林:見義勇為責任風險如何化解

發佈時間:2012年08月03日 07:13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京華時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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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化解見義勇為責任風險的制度化路徑,不是進行單獨片面的免責性立法,而是需要在原有規則體系之外,為見義勇為打造安全保障的制度平臺。

  眼看1歲女童就要被貨車撞到,16歲女孩李舒舒危急關頭衝上去將其推開,自己腿部被碾軋。近日,佛山交通部門認定,李舒舒實施了有妨礙交通安全的行為,要為自己受傷負25%的責任。

  救人者反要負責任,如同以往見義勇為被追責的案例一樣,此事引起民眾質疑。在常人看來,李舒舒出於救人目的衝出馬路,並不存在主觀過錯,讓她擔責豈非令人寒心?但從法律上講,這樣的認定並非于法無據。

  法律責任的認定有時看起來冷冰冰的,很難兼顧到人情常理,它只能是一種相對的公平。尤其是與人們的道德訴求不一致時,執法乃至法律規則本身都可能成為指摘的對象。在此次事故認定中,交警認定1歲女童也要擔責雖有不當,這部分責任歸屬者應是女童的監護人;但要求見義勇為者承擔部分責任,主要也是出於對事故另一方的公平性考慮。至於公眾所期待的為見義勇為者免責,並沒有明確的法律依據。

  一個凡事都講究法治的社會,原本樸素不過的見義勇為,便越來越多地走下道德高地,陷入複雜的法律責任技術

  性判定的泥沼。那些本應熠熠生輝的美德,大有被刻板的執法所屏蔽的趨勢。李舒舒只不過和之前的湛江男子淩華坤一樣,是被媒體捕捉到的“幸運者”。現實生活中,還有大量見義勇為者要默默承受著責任的風險和痛苦,他們並不為人所知。或許,這些都是我們從傳統道德社會邁入法治社會所必須接受的檢驗,但這並不意味著見義勇為面對法治來襲只能委曲求全,如何從制度安排上尋求見義勇為的脫困之路,是社會轉型期必須作答的課題。

  不少人期待通過立法確立“免責條款”,以避免責任認定屏蔽掉見義勇為的人性光輝。這表達了人們對法律兼容道德的良好希冀,但從立法技術以及執法難度上看,免責條款並不能為見義勇為者提供清晰的規則指引。因為,見義勇為的情況千差萬別,現實中也存在見義勇為失當的案例,如何謹防見義勇為成為免責的“通行證”甚至被濫用,同樣令人憂慮。

  由此,化解見義勇為責任風險的制度化路徑,不是進行單獨片面的免責性立法,用帶有個別化的免責判定去衝擊原本的道路交通法規;而是需要在原有法規體系之外,為見義勇為打造安全保障的制度平臺。比如,法治化的見義勇為基金運行機制,政府救助見義勇為者的責任條款,完善的社會保障、醫療保障體系等,為見義勇為者確立起全面而有效的保障體系。如此,才能確保責任認定的法治軌道與見義勇為的人性光輝並行不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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