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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制度激活中國社會的正能量

發佈時間:2012年08月02日 16:3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CNTV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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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務院辦公廳日前轉發了民政部等部門《關於加強見義勇為人員權益保護的意見》。《意見》對見義勇為人員的基本生活、醫療、入學、就業、住房等方面作了具體規定,尤其是明確了見義勇為死亡人員撫恤補助政策,充分體現了政府和社會對見義勇為人員的鼓勵和關愛。

  從公安部2008年上半年起草《見義勇為人員權益保護條例(草案)》,到現在的《關於加強見義勇為人員權益保護的意見》,時隔四年。四年彈指間,中國社會的道德面貌與道德生態時刻在輾轉嬗變,從“小悅悅事件”的悲憤到“攙扶老人標準”的非議,從“最美媽媽”的良善本能到“最美司機”的仁義壯舉……傳統道德在被解構的同時,以核心價值觀為底色的時代道德也在悄然生成。

  中國自古有“守正直而佩仁義”的傳統,看重道德、敬重道德,當然也懂得呵護道德,正視道德成本,因此才有“投我以木桃,報之以瓊瑤”之説。然而,隨著市場機制的建立健全,樸素義利觀也遭遇了現實困境,一是過於重義輕利,忽視道德回報,二是在私權邊界不斷清晰之後,道德風險與日俱增,化解風險的制度顯得尤為缺位。對此而言,地方探索可能要先於全國層面的頂層設計。7月24日,《廣東省見義勇為人員獎勵和保障條例(草案)》在省人大常委會接受首次審議。草案突出了“重保障”的立法原則,明確規定“因見義勇為犧牲的人員,由省人民政府一次性頒發30萬元和行為發生地的地級市人民政府一次性頒發15萬元以上的撫恤金”。對見義勇為者的“過當”責任,草案也給予了適當保護。然而,層級過低的地方新規顯然不如部門規章更給力。

  “道德衰亡,誠亡國滅種之根基”。保護見義勇為人員權益,就是在為這個社會的良知與正義保駕護航。《意見》的亮點在於三個層面:一者,《意見》首次明確了國家對“見義勇為”行為的主體責任。儘管此前的《烈士褒揚條例》《軍人撫恤優待條例》和《工傷保險條例》都有涉及見義勇為人員權益保護的若干內容,但仍缺乏論述明確、層次全面、級別統一的政策。《意見》之於見義勇為者的保護,如同《物權法》對私産的敬畏,以專門規章的形式,從權利義務全貌上解決了道德行為的後顧之憂,明確了政府對保護公共利益者的激賞義務。

  二者,《意見》系統區別了“保障”與“優待”的內涵。社會對見義勇為的褒賞,應當分為兩個層級:生存層面的保障與更高層次的優待。此前,31個省(區、市)出臺的地方性法規有19個條例、8個規定、4個辦法,不僅認定範圍、認定機構迥異,獎勵標準更是語出多門。 如今,《意見》從基本生存的就醫、就業層面提出保障承諾,更從受教育權、住房等更高層面提出優待承諾——可以説,《意見》以立體防護網的形式,給了見義勇為者一個莊重的權益承諾。

  三者,《意見》為見義勇為入法打下了制度基礎。保護見義勇為,制度是立法的前奏。儘管在立法層面還有很長的路要走,但起碼《意見》讓我們看到了一種規範的路徑。我們都知道歐美法係中有一個術語叫“好撒瑪利亞人法”,特指各種對見義勇為者予以保護的法律,以立法的形式使人做好事時沒有後顧之憂。可以説,《意見》的實踐將為見義勇為入法積累寶貴的經驗與思考,為更好地保護見義勇為者邁出關鍵一步。

  構建可信、可靠的現代社會良善秩序,是道德建設的主要內容,而要讓“路見不平一聲吼”不至於落個“英雄流血又流淚”的下場,讓見義勇為者不再物質貧瘠、處境悲涼,《意見》僅僅是個開篇——今天,以制度激活中國人的正能量,也許大幕才剛剛開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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