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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保險條例》規定職工未上保險工傷也應按標準賠付

發佈時間:2012年08月01日 11:12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東北網-哈爾濱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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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東北網8月1日訊 記者從人社部門獲悉,《工傷保險條例》實施以來,哈市工傷保險參保人數達120余萬人,享受待遇人數持續上升。據悉,根據相關規定,職工所在單位未給其上工傷保險的,發生工傷事故時,也應按照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

  據了解,《工傷保險條例》實施以來,哈市工傷保險事業取得顯著進展,參保人數大幅增加。目前,全市工傷保險參保人數達120余萬人,全額、差額事業單位納入工傷保險參保範圍。截至目前,哈市大部分事業單位已按規定辦理了工傷保險參保手續,並享受了相應的工傷保險待遇,享受待遇人數持續上升。

  根據有關規定,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被責令關閉、撤銷、解散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産,無力支付的;用人單位明確拒絕支付全部或者部分費用的;依法經仲裁、訴訟後仍不能獲得工傷保險待遇,法院出具中止執行文書的;職工認為用人單位不支付的其他情形等工傷,社會保險基金均可先行支付。根據社會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後的追償程序,對於用人單位逾期不償還的,社保經辦機構可以直接到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查詢其存款賬戶,申請其所屬的社保行政部門劃撥應償還款項。用人單位賬戶餘額少於應當償還數額的,將要求其提供擔保,簽訂延期繳費協議。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償還且未提供擔保的,社保經辦機構將申請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賣其資産進行償還。第三責任人逾期不償還的,社保經辦機構也將對其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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