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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冬生否認貪污不滿“誘供” 自首情節法庭認可

發佈時間:2012年04月26日 05:5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青年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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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國足協裁判委員會原主任李冬生涉嫌受賄罪和貪污罪,今天在丹東市中級人民法院受審。上午的庭審還風平浪靜,但下午卻驟起波瀾。李東生的辯護律師肖洪有18時左右走出法庭,他表示,李冬生比楊一民、謝亞龍、南勇等人多了貪污罪名,這也是下午庭審中控辯雙方辯論的焦點。

  “公訴書顯示,李冬生被控罪狀超過40項,其中受賄總金額79萬元,貪污金額6萬元。我認為,這其中多項指控證據不足,更多的還是人情往來。比如沒有明確的請托事項的錢物,或者逢年過節的送禮。”肖洪有説,“尤其是在貪污指控中,涉及李冬生的內容最高一筆不超過4000元。我們向法庭陳述,在教練員和裁判員的培訓過程中,因為組織經費不足,向學員收取一部分費用,在培訓結束後費用余出部分就由單位作為勞務費給組織者發放。這完全不構成貪污罪。”

  肖洪有介紹説,李冬生案開庭前的兩天,也就是本月23日,在肖洪有強烈要求下,他才拿到該案的“19本證據”。“我認為這對我的當事人非常不公,起訴方準備了450天,整理出19本證據,但留給律師查閱證據的時間只有兩天。”肖洪有説,“另外,被告人第一次被公安機關詢問後,律師就可以申請會見當事人了,但我申請多次,卻在15個月之後才見到當事人。”

  肖洪有還介紹説:“從偵查機關的筆錄中看,誘供和強制認罪的痕跡很重。比如偵查人員應該問李冬生‘有沒有這件事’,而偵查員實際問的是‘有沒有犯罪行為’。在法院尚未宣判之前,‘這件事’和‘犯罪行為’不能等同,所以,對這類誘供得到的證據,我們表示存疑。”

  和大多數涉案人員一樣,李冬生在為自己辯護時,多次強調自己絕無受賄意圖,“錢是收了,但做事還是按照程序進行”。不過,從法庭此前的審理依據可以清晰看到,“只要收錢,是否利用職務給予照顧不影響案件的性質”。

  “儘管對指控存有疑問,但李冬生認罪態度很好,他的自首情節也得到了法庭的確認。”肖洪有説,“目前看來沒有申請補充偵查的必要,我們希望法律能夠作出公正的判決。”

  本報丹東4月25日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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