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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冬生貪污受賄兩罪並罰 昔日口碑好刑期恐更長

發佈時間:2012年04月26日 04:19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新聞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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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目前所有受審的足協官員中,只有原足協裁委會主任李冬生的罪名與其他人不同,他的罪名除了受賄罪還有貪污罪。

  李冬生1997年進入足協工作,曾任足協裁判委員會主任。此後,李冬生調任中國足協技術部,擔任主任職務。在足協的多年優秀員工評選中,李冬生均名列前茅,在足球圈內口碑很好。2010年9月,公安部對李冬生依法逮捕。

  李冬生主要是收受裁判員賄賂。李冬生稱,逢年過節,“要求進步”的裁判都會來看望他。“都是國際裁判,一般都是1萬塊錢,個別有5000的。”類似的情況,當然不僅限于裁判,青島中能也曾給李冬生送過15萬元,目的是請他在比賽中安插黑哨。而黑哨主要為已經被判刑的黃俊傑。

  李冬生還犯有貪污罪。根據法律規定,貪污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佔有公共財物的行為。這意味著李冬生還在足協內部“撈錢”。兩罪並罰,李冬生的刑期恐比其他足協官員更長。(記者孫永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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