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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機小區內撞人保險公司拒賠 稱不屬於保險範圍

發佈時間:2012年11月08日 03:5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京華時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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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訊(記者孫思婭)在小區內發生的交通事故,保險公司是否也需要按照交強險比例賠償?昨天記者獲悉,市一中院判決認定,小區內允許社會機動車通行的道路上發生事故,保險公司也需進行賠償。

  2010年1月17日11時左右,因停車問題,家住房山碧桂園小區的陳先生與小區保安鄭某發生了爭執。此時,正巧聖象裝飾公司的員工黃某駕車經過,將保安鄭某右腳軋傷。此後,鄭某被送到房山區良鄉醫院治療,並於2010年1月25日進行了右踝關節骨折切開復位內固定術。鄭某經中國法醫學司法鑒定中心鑒定傷殘等級為十級。

  據了解,黃某事發時在執行工作任務,其駕駛的麵包車在永誠保險北京分公司處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因此,鄭某起訴陳先生、司機黃某以及該車投保交強險的永誠保險北京分公司和黃某所在公司聖象裝飾公司承擔賠償責任共計9.6萬餘元。

  此案開庭時,幾方被告均表示不同意賠償,尤其是永誠保險北京分公司表示,事故發生地點不是道路,不是道路交通事故,不屬於保險範圍,公司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一審法院認為,陳先生因小區內停車問題與鄭某發生爭執,在爭執過程中,恰逢黃某駕駛車輛經過時不慎將鄭某右腳軋傷,因此次事件發生在小區允許社會機動車通行的道路上,應屬於交通事故。

  此外,法院還指出,如果鄭某與陳先生不發生爭執不可能直接或必然導致此次交通事故的發生,因此鄭某與陳先生對此次交通事故的發生應承擔相應責任。

  因此,法院一審判決,永誠財産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賠償鄭某醫療費1萬元、誤工費34500元、傷殘賠償金29472元、精神撫慰金3000元等損失合計79032元;陳先生賠償鄭某醫療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鑒定費等各項經濟損失共計8500余元。

  宣判後,永誠保險北京分公司不服提起上訴,稱事故是鄭某與陳先生因停車問題發生肢體衝突所致,不屬於道路交通事故範疇,一審法院判決有誤。

  市一中院審理後指出,黃某駕駛車輛所經過場所是小區允許社會機動車通行的道路,屬於《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的“道路”範疇。雖然交通管理部門對此次事故未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但不能以此推斷本次事件並非交通事故。因此,市一中院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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