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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逃避責任推遇險者入江 致人重傷被認定故意殺人未遂

發佈時間:2012年01月12日 16:2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上海法院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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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黃浦江航道中違章駕駛船隻,致他人船沉落水。武某為躲避應當承擔的賠償責任,竟將從水中奮力爬上己方船隻的遇險者沈某再次推入江中,造成沈某重傷,而武某則駕船逃逸。但是法網恢恢疏而不漏,不久警方通過在修船廠中修理的船隻順藤摸瓜找到武某。

  【案件回放】

  2010年6月17日,武某、楊某分別駕駛兩艘小貨輪從浙江省返回上海。當日17時許,為圖方便,二人商議將兩艘貨輪綁在一起,由武某負責駕駛自己所有的貨輪帶動楊某貨輪在航道中行使。當 晚23時許,雙綁航行的兩艘貨輪在反航道行駛至黃浦江某碼頭對開進口航道處,與沈某夫婦駕駛的貨輪發生碰撞。武某所有貨輪首部以接近0角撞擊並插入沈某 夫婦所在貨輪首右側,造成該輪甲板嚴重裂口,船艙進水,最終沉沒。武某所有貨輪右舷水線處也被撞出一個100cm50cm的缺口,與楊某貨輪之間的的纜 繩被撞斷,兩船分離。楊某駕駛己方貨輪逃離現場。在己方貨輪下沉過程中,沈某爬上武某所在船隻。沈某丈夫落水後,被過往船隻救起。

  沈某上船後希望武某搭救落水的丈夫,武某為逃避交通肇事後須承擔的賠償責任,趁站在甲板上的沈某不備,將其推入黃浦江中,並駕駛船隻轉向逃離事故現場,致 沈某被正在轉向的貨輪螺旋槳擊中雙腿,致雙側脛腓骨粉碎性骨折,左小腿軟組織嚴重毀損,經左大腿截肢術和右脛骨骨折外固定、右腓骨骨折內固定術及右小腿皮 瓣轉植皮等對症支持治療。經鑒定,沈某傷勢已構成重傷。

  武某後將受損船隻送往修理廠修理,被前來調查的警方查獲。他當即被警方刑事拘留。之後,武某及其家屬賠償沈某各項損失50萬元。

  庭審中,武某辯稱,對起訴書指控的事實無異議,但他的行為不構成故意殺人罪。他將沈某推入江中時並不明知該行為必然會導致沈某死亡,他的目的只是想逃避賠償,故應當認定構成過失致人重傷罪。

  【以案説法】

  楊浦區法院審理後認為,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這種結果的,是過失犯 罪。被告人武某並不是因為疏忽大意或者過於輕信而導致他人落水,而是在逃避賠償的動機驅使下,明知將他人推入黃浦江中的行為足以致人死亡,仍將已脫離險境 的沈某推入黃浦江中,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主觀故意明確,其行為構成故意殺人罪。武某關於自己的行為是過失所致,構成過失致人重傷罪的辯護意見與已經查實的 事實不符,與法律規定相悖,不予採納。武某已著手實行犯罪,由於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是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減輕處罰。最終,法院判決武某犯故 意殺人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

  【法辭典】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十三條已經著手實行犯罪,由於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對於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第二百三十二條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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