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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童傷手被治成“猿手”醫院被判擔責賠償9萬元

發佈時間:2012年03月03日 17:41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民晚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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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家住淮安的5歲女童蘇韻(化名)跌倒後,左肘受傷。輾轉于當地醫院和上海醫院治療。最終還是留下終身殘疾,左手成“猿手”狀。蘇韻在父親的代理下,將兩家醫院訴至法院,要求獲賠各類損失20多萬元。近日,閔行區法院一審判決淮安某醫院賠償蘇韻近9萬元。

  兩次手術手臂仍未痊癒

  2009年11月22日晚上,家住淮安市的5歲女童蘇韻不慎跌倒,發現左肘疼痛,活動受限,家長連忙帶她到附近的淮安某醫院骨科急診就醫。診斷後認為,蘇韻左肱骨踝上骨折,神經挫傷。醫院給予患肢石膏固定,冰敷等治療措施。4天后,腫脹明顯好轉。醫院于11月25日為蘇韻進行“左肱骨踝上骨折切開復位內固定術”。後因蘇韻的手指仍不能對掌,又加用神經營養藥物。12月9日,在蘇韻家長的要求下出院。出院診斷寫明,左肱骨踝上骨折,正中神經挫傷。出院醫囑為,切口癒合後拆線,繼續神經營養藥物治療,注意末梢血運,門診隨訪。

  出院後,蘇韻的左手病情沒有好轉跡象。蘇韻又入住復旦大學附屬兒科醫院。入院診斷為左前臂缺血性肌攣縮,左肱骨踝上骨折術。次日,在全麻下對蘇韻行左前臂正中神經、尺神經探查、前臂屈肌腱延長術。手術中見正中神經、尺神經連續性完好,但正中神經于前臂近端被包裹于纖維化的肌腹內,粘連嚴重,故將兩神經充分松解。2010年1月11日蘇韻出院。

  出院後,蘇韻左手呈“猿手”狀,活動受限、感覺麻痹,後遺症十分嚴重。蘇韻在父親的代理下,請來律師,將淮安某醫院和復旦大學附屬兒科醫院訴至閔行法院,要求賠償各類損失20多萬元。蘇韻一方認為,淮安某醫院手術技能不足,外固定過緊,術後未密切觀察其出現的疼痛等不適,一方面造成其左肘以下正中神經、尺神經完全損傷,橈神經部分損傷,另一方面造成其前臂筋膜室綜合徵,未及時處理,最終導致缺血性肌攣縮,造成終身殘疾。另外,淮安某醫院故意隱瞞病情,出院記錄為“治愈”,且在其復診時也未告知實際病情,延誤加重了損害後果。再是淮安某醫院術前未告知手術可能産生的後果,侵犯其知情權。而兒科醫院未及時採取有效的治療措施,導致術後其左手功能未恢復。蘇韻尚年幼,正處於生長髮育期,後期治療需要不斷進行肌腱松解、移位、肌肉移植等,以改善前臂功。

  有關部門鑒定屬醫療事故

  兒科醫院不同意訴訟請求,認為已對蘇韻行神經松解、肌腱延長術等以積極幫助恢復功能,其整個診療過程符合兒科診療常規。

  淮安某醫院認為,只是對蘇韻的病情缺乏認識,這也是限于當地的醫療水平。而上海的醫療專家在全國都是頂級的,拿上海的醫療標準來對照,其顯然存在不足。淮安某醫院認可對蘇韻的物質損害賠償金承擔60%-70%的責任。淮安某醫院提出,醫療事故發生地、患者家屬居住地均在江蘇省,應適用2010年度江蘇省的相關賠償標準進行賠償。

  2010年3月19日,淮安某醫院申請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經法院委託,上海市松江區醫學會于2010年8月30日出具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書,結論為構成三級丁等醫療事故,淮安某醫院承擔主要責任。兒科醫院不構成醫療事故。

  法院判決淮安醫院擔責

  法院認為,本案中,上海市松江區醫學會作為本市醫療事故司法鑒定的法定機構,其組織醫學專家對醫患雙方進行提問、聽取醫患雙方陳述、通過專家合議形式而作出的鑒定結論具有一定的客觀性和權威性,且符合證據特徵,可作為確認醫患雙方爭議是否構成醫療事故及醫院是否存在過錯的定案依據,法院對此予以採信。

  蘇韻與淮安某醫院醫療爭議構成三級丁等醫療事故,淮安某醫院承擔主要責任。蘇韻與兒科醫院醫療爭議不構成醫療事故。據此,合議庭認定,兒科醫院對蘇韻的損害後果不承擔賠償責任,淮安某醫院對蘇韻的後果損害承擔主要責任並按照70%的比例賠償。蘇韻要求兒科醫院承擔賠償責任的主張,于法無據,不予支持。淮安某醫院辯稱本案應適用2010年度江蘇省的相關賠償標準進行賠償,予以採納。

  通訊員 楊克元 本報記者 魯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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