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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員公車私用墜崖身亡 一審判人大賠34萬二審免賠

發佈時間:2012年09月26日 12:02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雲南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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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年前,尋甸縣人大常委會副主任張文新駕公車回家遷墳途中墜崖,造成自己及妻子李冬梅、一名親戚身亡,另有2人受傷。其子張鑫將縣人大告上法庭,索賠母親李冬梅的相關賠償36萬餘元。一審法院以“人大准許公車私用存在過錯”為由,判人大賠償34萬餘元。此舉引發公眾熱議:公車私用,出事了還能得到高額賠償?

  近日,昆明中院二審後認定一審判決錯誤,因為“尋甸縣人大借車是行政紀律的問題,在民事法律關係中不存在過錯”。進而對此案作出終審判決:撤銷原判,駁回張鑫等的訴訟請求。

  公與私如何區分?單位能否將車借給私人用?汽車毀了,公共財損又由誰來埋單?此案再次為公車改革敲響警鐘。

  事件回顧

  2009年3月31日,尋甸縣人大常委會副主任張文新在公休假期間,經單位領導批准駕駛公車(按規定向單位支付燃油費),由尋甸縣前往東川區因民鎮落雪礦為岳母遷墳,同車載乘其妻子李冬梅以及3位親戚。當天車子墜崖,造成張文新、李冬梅及另一名親戚當場死亡,另2人受傷。後經公安機關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張文新負事故全部責任。隨後,張文新之子張鑫和張鑫的外公李國榮將尋甸縣人大常委會辦公室告到法院,索賠李冬梅的喪葬費、死亡賠償金、精神撫慰金等共計36萬餘元。

  一審 縣人大未儘管理義務 判賠近35萬元

  2011年9月7日、11月21日此案經東川區法院兩次公開開庭審理。法院認為,張文新係尋甸縣人大常委會辦公室幹部,他所駕駛的雲AFP238“思威”牌小型越野客車屬尋甸縣人大常委會辦公室所有。張文新在公休假期間,單位批准他駕駛該車從事與職務無關的活動發生道路交通事故,致李冬梅在事故中死亡,尋甸縣人大常委會辦公室未盡到管理義務,應對李冬梅在事故中死亡這一損害後果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對縣人大常委會辦公室辯稱的,張文新是借用單位車輛辦私事,該車經檢驗合格,且張文新有駕駛資格,單位與張文新之間是借用關係,縣人大常委會辦公室的行為無過錯的抗辯理由,法院不予支持。

  據此,東川區法院一審判令尋甸縣人大常委會辦公室判決生效後10天內賠償張鑫、李國榮經濟損失共計348465元,其中還包括張鑫主張的1萬元精神撫慰金。

  二審 借出公車無過錯 人大免於賠償

  一審宣判後,尋甸縣人大不服,上訴到昆明中院。二審中,此案一個重要的爭議是,一審判決認定的“張文新借用公車經領導批准”是否成立。尋甸縣人大對此提出異議,稱未經領導同意。而張鑫一方認為這是經領導批准的行為。昆明中院二審後認為,關於張文新借用車輛是否經領導批准或同意,此案中沒有實質區別,雙方之間為車輛借用關係。

  昆明中院進而歸納此案的爭議焦點為:乘車人員的損害賠償責任是否由車輛出借人承擔?該院認為,此案是駕駛人張文新駕駛向尋甸縣人大借的車輛翻車,造成其本人及乘坐人員傷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糾紛。而《道路交通安全法》作為特別法,對於借用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乘車人人身、財産損害如何承擔責任沒有規定。法院根據《民法通則》相關規定:“公民、法人由於過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産,侵害他人財産、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過錯責任原則來評定。而張鑫一方作為受害人李冬梅的近親屬,未能舉證證明尋甸縣人大對交通事故的發生具有“民事法律上的過錯”,則人大不應對該事故造成被上訴人的損失承擔民事責任。

  對於張鑫一方一直強調的“尋甸縣人大借與張文新公車私用存在過錯”,法院認為,公車私用的問題屬於行政管理範疇,不屬於此案審理的內容,對這一觀點也不予採納。

  因此,一審判決認為“尋甸縣人大未盡到管理義務,應當承擔李冬梅交通事故死亡的民事責任”,屬適用法律錯誤。尋甸縣人大稱其“對事故的發生無過錯、不承擔民事責任”的理由成立。

  綜上,昆明中院認為一審判決認定事實不全面,適用法律錯誤,處理不當,于近日作出終審判決:撤銷一審民事判決,駁回張鑫、李國榮的訴訟請求。二審案件訴訟費用12710元,由張鑫、李國榮承擔。

熱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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