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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人憑啥為"酒烈士"買單

發佈時間:2012年03月31日 09:0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東方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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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曾曉紅是豐城市董家鎮黨委書記。本月23日,她帶領部分鎮政府幹部、村支書赴浙江安吉縣考察。次日清晨,發現其中的一名村支書孫衛國猝死。孫衛國猝死後,外界傳言這次所謂的考察其實是一次公款旅遊,孫衛國猝死的原因疑飲酒過度。當地政府為防止事態惡化,花費68萬元了結。(3月28日浙江在線)

  這名村支書究竟是不是“醉死”的,已經不重要了,最重要的是一個“公款考察”行為,憑什麼讓讓納稅人掏出天價68萬元為其死亡買單?公務人員死亡撫恤,有著嚴格的核算標準,為什麼鎮政府可以和家屬從“最初的400萬、180萬、120萬最後到同意以68萬元了結”?這本身就不能排除是當地官員拿“公款”和官員家屬的“私利”做交易。官員一旦死亡有鉅額公費撫恤,而且還不論是怎樣死的,普通人恐怕沒有這個待遇,這就是是一種不公,也是一個加大公眾負擔的不當“賠償”。

  如果説偶然一起也罷,問題是類似的“賠償”已不止一起。“醉死”的官員有公款賠,前一段時間“公車上墳”的時任雲南省尋甸縣人大常委會副主任張文新,出車禍死亡後單位也不是被判賠償34萬餘元了嗎?國庫資金數量再大,恐怕也經不起一起又一起“醉官”們、“公車私用”的官們,一筆筆賠償金的往外“掏”。

  所以,在我看來類似的上不了臺面的“國家賠償”,應該立一個嚴格的章法了。不應該只要有公職身份,無論怎樣死的都要政府買單,該撫恤多少就是多少,不能胡來,更不能因為是領導幹部、因為家屬鬧的兇就“優待”。對於履行公職、確實因公犧牲的,應大力表彰和優撫,而對於浪費公帑的“酒官、醉官”,以及公車私用死亡者,不僅不應優撫還應“抵消”其相關利益。損壞公車的費用、吃喝掉的公款......是不是應依法扣除?

  公眾和政府為這類“醉官”死亡買單,不僅與法無據,從道理上也就不通。另外,從遏止歪風邪氣上,對類似的“不良行為”造成的死亡,也絕不應開一個“優待”的口子。如果一些違法亂紀者反而可以獲得加倍的補償賠償,無異於縱容違法亂紀。從這個角度上説,嚴管公款“閘門”、嚴格限制公費使用,不該花的“一分錢也不花”,同樣具有警示官員不良風氣的導向意義。

  (來源:東方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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