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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歲少女小區天井墜亡 設施存隱患父母獲賠50萬

發佈時間:2012年04月12日 02:17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北京晨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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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歲的少女墜入小區的天井中不幸身亡,悲痛欲絕的父母認為物業公司和建設公司對此應承擔責任,在協商未果後將對方起訴到海淀法院復興路法庭。最終,法院判決建設公司和物業公司共同賠償死者家屬近50萬元。

  少女墜天井

  家屬索賠130萬

  2011年6月30日晚,12歲的花季少女豆豆(化名)在小區玩耍時,與另一小夥伴爬上天井,不幸墜入四米多深的天井中,豆豆不治身亡。悲痛之中的豆豆的父母在與小區的建設公司和物業公司多次協商未果後,將小區的建設公司和物業公司訴至法院。

  豆豆的父母訴稱,建設公司作為小區的開發商,未按照法律要求對地下室採光井安裝覆蓋鋼筋防護欄。物業公司作為物業管理單位,違反物業管理條例等相關規定,未對採光井設置阻隔,也未設置安全警告標識。兩公司的行為導致採光井存在極大的安全隱患,直接造成豆豆意外死亡的後果。

  豆豆的父母要求法院判令建設公司、物業公司連帶賠償醫療費、死亡賠償金、交通費、精神損失費、律師費等共計130余萬元,並要求物業公司消除小區內地下室採光井不安全隱患。

  否認有責任

  被告自表清白

  庭審中,物業公司不認可原告的請求,認為公司向豆豆家發放了住宅使用説明書,明確要求地下室採光井嚴禁上人。事發現場與人行通道中間有綠地相隔,且在多處設置了“愛護花草足下留情”的警示牌,其已履行了物業管理職責,並且積極做好豆豆的現場搶救工作。

  建設公司則稱,涉案小區工程經相關單位驗收合格,其已經按照施工圖紙的要求進行了施工,且選用的天井採光板的厚度比設計要求高4毫米。豆豆的死亡與該公司沒有因果關係,該公司根本沒有任何違法行為,不應該承擔民事責任。

  設施存隱患

  家屬獲賠50萬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豆豆墜落的採光井係小區地下室的附屬設施,且存在嚴重的安全隱患。建設公司作為該小區的建設單位,物業公司作為該小區的物業管理者,未對採光井存在的安全隱患盡到注意義務,導致採光板存在嚴重安全隱患,應連帶承擔主要責任。

  豆豆的父母未盡到監護責任,應承擔次要責任。最後,法院判決建設公司、物業公司賠償豆豆父母近50萬元。晨報首席記者 王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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