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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醫療糾紛患者勝訴難獲賠 平均審理需345天

發佈時間:2012年03月29日 11:3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法制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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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法院受理醫療糾紛案逐年上升 複雜激烈致平均審理時間達345天

  醫患矛盾長年積累加大法院審理難度

  政府應採取有效措施抑制“看病難”、“看病貴”,使普通百姓能夠看得起病,從根本上緩和醫患緊張情緒,消除患者對醫療機構的不信任感,才能減少醫療糾紛發生幾率。

  關注理由

  3月23日,一名患者在哈爾濱醫科大學第一附屬醫院裏用刀扎向醫生,導致一死三傷。連日來,針對這一慘劇,包括醫療界在內的社會各界都在進行討論和反思。我國醫患雙方的衝突為何走向極端化?為何從正常的醫患關係走到言語暴力、肢體衝突甚至發生惡性事件?當前醫患關係究竟到了何種地步?來自廣東省深圳市羅湖區人民法院的調研,或許能給我們啟示。

  廣東省深圳市法院系統近年來受理的醫療糾紛案件呈現上升趨勢,僅從該市羅湖區人民法院提供的數字可管窺一斑:2007年該院受理此類案件27宗,2008年受理28宗,2009年受理43宗,2010受理47宗,2011年63宗。

  記者了解到,在上述208宗案件中,羅湖區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5件,簡易程序適用率為2.64%,遠低於同期各類案件平均88.2%的簡易程序適用率。判決的81件案件中,上訴75件,上訴率92.59%,遠高於同期各類案件平均12.5%的上訴率。同時,審理週期普遍較長,眾多案件均需要經過3次以上的鑒定(即兩級醫學會的醫療事故鑒定及司法鑒定機構的司法鑒定),平均審理時間為345天,最長的為1012天。為此,醫療糾紛案件呈現調撤率低、簡易程序適用率低、上訴率高、審理週期長的特點。另外,訴訟中雙方衝突、鬧庭的現象時有發生,當事人投訴、信訪、申訴的情況也較多,因此,此類案件審理難度較大。

  因為審理難度大,法院結案已呈現出“三低”:結案率低,判決率低,調解率低。羅湖區人民法院從2007年至去年9月,共審結醫療事故案件118宗,其中判決81宗,調解34宗,撤訴3宗;因各種原因中止54宗。每年醫療糾紛案件結案率不足30%。

  患者勝訴比例高獲賠比例低

  羅湖區人民法院受理的這些醫療糾紛表現形式多種多樣,發生醫療糾紛的環節已涉及到醫療過程中診療護理的各個環節,主要為醫療事故損害賠償糾紛和醫療服務合同糾紛。

  據該法院法官介紹,已判決的案件呈現出三個顯著特點:一是鑒定屬於醫療事故的案件少。羅湖區人民法院判決醫院敗訴或部分敗訴的53宗案件中有50宗案件經過了鑒定,僅有8宗案件被鑒定為醫療事故,其餘均是無法鑒定或司法鑒定認定醫方存在醫療過錯而判決其承擔責任。二是由於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結論書並不側重於過錯、因果關係的認定,故法院根據民法通則規定,適用過錯責任原則判決醫院承擔責任的有9宗,法官在判決醫院承擔責任仍有一定難度。三是因無法鑒定,認定醫方未完成舉證責任,直接判決醫院承擔責任的僅有2宗。

  採訪中,羅湖區人民法院一線辦案法官特別向記者介紹,在已判決的81宗案件,判決醫院承擔責任的53宗,判決原告敗訴的28宗,患者勝訴率為65.43%。患者勝訴比例比較高,但獲得賠償的比例不高,且賠償與其期望值相差較遠。

  法官介紹,在判決的醫療糾紛案件中,訴訟標的在100萬以上的有11宗,佔13.58%;訴訟標的在50萬元至100萬元的有45宗,佔55.88%;訴訟標的在10至50萬元之間的19宗,約佔23.46%;訴訟標的在10萬元之下的6宗,僅佔7.4%。而最終法院根據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結論或司法鑒定結論認為醫院的行為構成醫療事故或存在醫療差錯,從而判決醫院承擔賠償責任的僅有53宗,約佔65.43%左右;在受理的案件中,患者提出的賠償數額有無限擴大趨勢,法院支持的數額僅是當事人請求的五分之一左右。在患者獲賠的案件中,平均獲賠金額與訴訟請求的比值僅為21.3%,最高獲賠金額為29.8萬元。由此可見,患者的訴訟期望值過高,其與實現值之間存在巨大反差。

  患者對醫方不信任加劇矛盾

  羅湖區人民法院法官向記者分析了當前醫療糾紛案件在審理過程中存在的一些主要問題:

  患者對病歷資料的懷疑,一定程度上加劇了雙方當事人的對立情緒。在審理醫療糾紛中,患者對病歷資料提出異議的不在少數。在該法院審理的2009年之前立案至今未完成初次醫療事故鑒定的十余件案件中,均係由於雙方當事人對關鍵證據病歷資料存在爭議所致。在現實生活中,也的確存在少數醫務人員為逃避責任,違背客觀真實對病歷資料的內容進行塗抹或者添加,這種行為是《醫療事故處理條例》明確禁止的,同時也因其不真實、不合法,不能作為證據使用。

  患者普遍對鑒定不構成醫療事故的結論的不信任,難以有效平息醫患之間矛盾。根據目前司法實踐的統計,經鑒定構成醫療事故的約佔總委託鑒定的10%以下,所佔比例極少。眾多患者基於對醫學會性質、組織成員的懷疑,認為是“父親給兒子作鑒定”,醫療事故鑒定結論對説服患者的觀念轉變上未能産生應有的效果。

  醫療損害賠償糾紛案件審理週期長。醫療損害賠償糾紛案件的審理,往往需要兩次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及一審、二審程序,眾多案件甚至還要進行司法鑒定,故從患者的起訴到判決的生效、執行,一般至少在兩年以上,有的甚至結案遙遙無期。

  賠償標準界定的不科學或認識上的不統一。目前,醫療損害賠償案件在適用賠償標準時的雙軌制,即醫療事故損害賠償糾紛按《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的規定賠償,而不構成醫療事故但醫院有過錯的,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賠償。這樣,在審判實踐中,往往會造成這樣一種後果,即主觀過錯程度嚴重的醫療事故所産生的賠償反而比不構成醫療事故一般醫療過錯賠償還低,這樣的判決結果,很難使當事人服勸息訟。侵權責任法實施後,如何界定賠償標準,仍未有統一認識,故同類案不同判的現象仍存在。

  醫療損害賠償糾紛由於處理程序和法律適用較複雜,各方在審判中認識分歧嚴重。這包括兩個方面,一方面是法官之間、法院之間對案件如何處理認識不一致;另一方面是當事人、代理人與法官之間的理解存在分歧。比如對賠償標準的認定、鑒定程序的把握等,容易導致誤解或矛盾的發生。

  長期醫患矛盾的積累。由於醫療過錯對人體的侵害性和危險性較大,一般損害後果比較嚴重,患者病情會影響患者整個家庭的生活狀態和質量,因此發生醫療爭議後患者容易情緒激動,患者到法院訴訟時醫患雙方的矛盾更加尖銳。

  另外,也有部分患者認為醫院是塊“唐僧肉”,一旦發生損害後果,不論醫院有無過錯,均對醫院提出高額賠償請求,一旦達不到目的,遂胡攪蠻纏。

  應建立醫療責任強制保險制

  醫療糾紛案件的發生,根本原因在於醫患矛盾。促進醫療糾紛的儘快審結,則需要社會、法院、醫院、鑒定機構等多方面的共同努力。

  在採訪中,長期審理此類案件的羅湖區人民法院多位法官向記者提出了解決醫療糾紛案件審理中的困難、妥善化解醫患糾紛的一些建議:

  根本出路在於緩和醫患矛盾。當前社會反響強烈的藥價虛高、群眾看病貴的不正常現象,已引起患者強烈不滿,一旦支付高昂醫療費又得不到優質的服務,以致達不到患者預期的治療效果,糾紛也就在所難免。因此,政府應採取有效措施抑制“看病難”、“看病貴”,使普通百姓能夠看得起病,從根本上緩和醫患緊張情緒,消除患者對醫療機構的不信任感,減少醫療糾紛發生幾率。

  建立醫療責任強制保險制度,降低醫療責任風險。醫療糾紛案件調解率低的一個重要原因是案件賠償標的數額大,醫院和患者或者家屬不能達成一致意見。因此,應進一步完善社會保險體系,建立醫療責任強制保險制度,制定相關標準,將責任明確的醫療糾紛直接由保險機構賠償。這樣做既可以降低醫療責任風險,方便醫療糾紛的和平解決,也有利於醫院專心於提高醫療技術和醫療服務水平。

  本報深圳3月28日電

  本報記者遊春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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