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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公司員工出售手機機主信息 一年獲利30余萬

發佈時間:2012年03月21日 02:33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揚子晚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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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葉 繪

  買賣客戶資料,一年時間就獲利三十多萬,真可謂無本萬利。昨天下午,南京鼓樓法院對一起出售手機用戶信息牟取暴利的犯罪案件作出宣判,涉案的6名被告人,分別被判處緩刑至1年8個月有期徒刑,並被處高額罰金。記者獲悉,從案發時間上看,此案應屬於國內首例出售公民個人信息犯罪的案件。李自慶 繆海燕 羅雙江

  案發

  客戶手機資料被出賣牟利

  2007年6月,南京人張華在QQ上結識了在某通信公司工作的劉艷,在得知劉艷能提供用戶手機話單和密碼後,多次將一些信息諮詢公司要求查詢的手機號碼交給劉艷,劉艷除利用自己在公司的工作之便幫助張華查詢手機話單外,還將其中的一些手機號碼交給某勞務公司派遣到某通信公司工作的男友王軍,讓其查詢手機密碼,並以此牟利。其中,僅在2008年5月19日至6月17日不到一個月的時間內,王軍、劉艷就幫張華查詢手機密碼117個。

  張華聯絡的人不止劉艷和王軍這兩人,胥洋也是他的一個重要的信息來源。胥洋在某通信公司客戶服務中心工作,2008年3月至5月間,張華多次將調查公司要求查詢的手機號碼交給胥洋,胥洋利用其工作便利,幫其查詢手機話單和機主資料,共計得款人民幣9000元。

  一年時間就非法獲利三十萬

  在這些交易中,這些購買信息的人,有時是自己用,有時又扮演“二道販子”的角色。2008年初至6月間,某私人調查公司老闆鄭強因公司業務需要,多次向張華購買手機話單、機主資料或密碼,涉及數額相當可觀。2007年下半年至2008年6月間,鮑兵因其調查諮詢中心業務需要,多次向鄭強和張華購買手機話單、機主資料或密碼。

  從2007年6月至2008年6月案發,劉艷、王軍和胥洋這三人,共向張華、鄭強、鮑兵出賣了數量相當可觀的手機用戶信息,牟利30余萬元。作為私人調查公司的老闆,鄭強、鮑兵在收買這些機主信息後,或交給委託方私人調查公司,或用於給自己的客戶調查婚外情、追索債務等商業目的。

  定罪

  定什麼罪法檢意見不一致

  在法庭上,公訴方指控,六名被告人涉嫌的是侵犯通信自由罪。但是法院認為,檢方雖然指控的事實清楚,證據也充分,但指控罪名不當。侵犯通信自由罪是指郵政工作人員私自開拆或隱匿、毀棄他人信件等行為。而六名被告人將公民個人信息出售給他人,廣義上具有非法經營性質,可以認定為非法經營罪,不符合侵犯通信自由罪的構成要件。

  按照刑法修正案(七)規定,國家機關或者金融、電信、交通、教育、醫療等單位的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將本單位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出售給他人,情節嚴重的行為構成出售公民個人信息罪。被告犯罪行為發生在刑法修正案(七)前,而非法經營罪的法定刑高於出售公民個人信息罪,按照“從舊兼從輕”的原則,對被告人以出售公民個人信息罪追究刑責。

  法院終以出售個人信息罪定罪量刑

  法院還認為,被告人鮑兵在刑罰執行完畢後五年內再犯,是累犯,依法應從重處罰。被告人張華在本案中利用被告人劉艷、王軍、胥洋獲取公民個人信息,又非法出售給被告人鄭強、鮑兵,其責任大於其他五名被告人,可從重處罰。六被告人歸案後認罪態度較好,可酌情從輕處罰。

  法院依據事實,並綜合考量各被告人的作案情節,依照刑法的相關條款,以犯出售公民個人信息罪,判處被告人張華有期徒刑一年八個月,並處罰金30萬元、判處被告人劉艷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並處罰金20萬元、判處被告人王軍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六個月,並處罰金20萬元、判處被告人鮑兵有期徒刑一年,並處罰金20萬元,另兩名被告人均被處以有期徒刑緩刑。

  (文中當事人係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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