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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機動車停車管理辦法徵求意見

發佈時間:2011年09月19日 04:49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人民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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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北京9月18日電 (記者王明浩)《北京市機動車停車管理辦法》(簡稱意見稿)近日開始公開徵求意見。意見稿明確,禁止在機動車停車位上設置地樁、地鎖。停車場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挪作他用,否則將按每一車位5000元罰款處理,最高不超10萬元。同時,道路停車泊位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設置和調整,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插手。使用停車泊位應繳納停車佔道費,佔道費全額上繳財政,用於停車場建設和管理。

  中心城範圍內獨立建設的停車場,應全天24小時運營,否則,責令限期改正並處1萬元罰款。所有面向社會開放的停車場,都要明示停車場名稱、服務項目、收費標準、車位數量及監督電話,按核定價格收費並出具專用發票。停車場必須建投訴處理制度,否則,最高將處以5萬元罰款。停車費標準因地而異,“中心城區高於外圍區域、道路停車高於路外停車”。中心城外圍的駐車換乘停車場實行低收費。

  針對居住區車位緊張,意見稿提出,供本居住區或單位專用的配建停車場,滿足自身需求後,可向社會開放,提供經營性停車服務。居住區停車場不得閒置。如果停車位不能滿足自身需求,經2/3以上業主同意,可利用公有道路、場地設置臨時停車場。居住區內沒有條件的,由區縣政府在其周邊衚同、街坊路設置臨時停車泊位,但不得佔用消防通道和設施,以及地下管線檢查井等市政基礎設施。未取得産權的停車場不得出售車位。

  意見稿鼓勵錯時停車和限時停車,提高停車場利用率。在非工作時間,鼓勵有條件的機關、企事業單位向社會提供經營性停車服務。單位或個人錯時合作停車的,停車服務單位應予支持配合,提供便利。現有停車場不能滿足需求的區域,區縣政府可充分利用待建土地、空閒廠區、邊角空地等場所,設置路外臨時停車場。並且鼓勵社會單位及個人新建、改擴建停車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