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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停車場最高罰10萬 損壞隔離樁每個罰款200元

發佈時間:2011年09月18日 05:0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北京晨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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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機動車停車管理辦法》徵求意見

  本市機動車保有量不斷增長,停放需求與停車資源供給矛盾愈發突出。昨日,市法制辦發佈《北京市機動車停車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規範停車場經營行為,提高車位利用率。根據徵求意見稿,將停車場擅自停止使用或將停車場挪作他用的,每一車位處5000元罰款。徵求時限截至2011年10月7日。

  地下停車場不得影響原設施

  昨日公佈的徵求意見稿指出,新、改、擴建衛生、教育、文化、體育設施及綠地,有條件的,應當統籌利用地下空間,建設獨立建設的停車場,但不得影響綠地、廣場、道路以及原有設施的使用功能。已建成的居住區停車場不能滿足業主停車需求時,居住區內部有場地條件的,經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佔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同意,可以統籌利用業主共有道路及其他場地設置臨時停車場;居住區內部沒有場地條件的,區縣政府應當組織相關部門按照規定在居住區周邊街坊路或者衚同設置臨時停車泊位。設置臨時停車場、居住區周邊設置臨時停車泊位不得佔用消防通道、消防設施,不得佔用地下管線檢查井等市政基礎設施。

  損壞挪移隔離樁每個罰款200元

  徵求意見稿的“禁止性規定”明確, 機動車停車場不得擅自停止使用,不得挪作他用。禁止在機動車停車位上設置地樁、地鎖。將停車場擅自停止使用或將停車場挪作他用的,由城管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按每一車位處5000元罰款,罰款金額最高不超過10萬元。徵求意見稿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擅自設置、損壞、拆除、挪移隔離樁等道路交通安全設施的,按每個道路交通安全設施處200元罰款。本市中心城範圍內獨立建設的停車場未實行全天24小時運營的,由城管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處1萬元罰款。公共停車場未按照規定備案的,由城管執法部門責令限期辦理備案手續;逾期仍未辦理備案手續的,處1萬元罰款。

  晨報記者 張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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