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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購房者提前認購後遭遇限購令 訴討優先購買權

發佈時間:2011年08月15日 10:59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廣播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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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廣網北京8月15日消息(記者孫瑩)據中國之聲《央廣新聞》報道,今天(15日)上午一起討要房屋優先購買權的訴訟正在北京平谷法院開庭審理,本來簽訂了商品房優先購買協議,也交了認購款,限購令後開發商卻反悔,是何原因?

  原告牛某與姜某訴稱,2008年8月5日,牛某與被告某房地産公司簽訂商品房優先認購協議書,認購了北京市平谷區“盈谷中心”的B座4單元6層4-602號商品房,並交納了認購房款5萬元(含2萬元定金)。雙方約定,被告在取得“盈谷中心”預售許可證後7日內通知購房人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

  後被告于2010年6月27日取得了“盈谷中心”的預售許可證,卻遲至2011年5月14日才電話告知原告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此時因牛某屬於外省市戶籍,按照北京現行的限購政策已不具備購買資格。姜某作為上述房屋的共同購買人,已獲得被告委託的銷售公司的認可,但被告公司否認姜某的購買資格。現二原告起訴要求依法確認牛某與被告簽訂的合同有效。

  開發商現在不同意合同有效的理由有兩個,開發商的代理人表示,第一個理由是原告沒有在限定期限內到房地産公司簽訂合同,如果到期不來簽約就會視為自動放棄優先認購權,所以開發商公司是有權另行出售房産的,而且2萬元的定金不予以退還。第二個理由是,當時只有牛先生一人與房地産公司簽訂了商品房優先認購協議書,姜先生和他們不存在任何形式的合同關係,現在不能同意變更購房人。

  目前的現實狀況是,房地産公司已經將該房屋另行出售給他人,所以開發商無法與原告恢復該合同協議,但是可以在扣除2萬元定金的基礎上返還剩餘的認購款3萬元,目前該爭議房屋另行出售給他人也不表明可以賠償原告因為房屋所造成的30的萬元的損失,所以被告方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現在雙方正在舉證質證。

責任編輯:邢斯馨

熱詞:

  • 優先購買權
  • 開發商
  • 商品房買賣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