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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獲取他人信息2000萬條群發短信 一年牟利60余萬

發佈時間:2011年06月08日 19:2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西安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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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查獲的資料顯示,2000余萬條個人信息來自全省各地。

  “買房送精裝,6000元起搶購,靠近地鐵口……”“你的信用卡在商場刷卡元,請速與銀行客服聯絡,電話。” 當遭遇垃圾短信騷擾時,很多人都在質疑,“是誰洩露了我的個人信息?”

  昨日,高新警方通報了一起成功破獲的我省首起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的案件,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2000余萬條,開“垃圾短信公司”的嫌疑人劉某被刑拘。

  警方挖出“垃圾短信公司”

  “一家廣告公司通過非法途徑掌握了大量個人信息,靠給人發‘垃圾短信’非法獲利。”5月初,公安高新分局經偵支隊接到一名群眾的舉報。民警還進一步了解到,位於高新區的這家廣告公司自稱,他們掌握了上千萬條個人信息,有能力按照客戶要求,在規定的時間內向指定區域、人群投放廣告短信。

  對此,高新警方立即成立專案組,經過摸排走訪,位於高新區唐延路的一家廣告文化傳播有限公司進入警方視線。隨後,辦案民警偽裝成應聘人員、客戶,從多角度了解公司構架、人員、業務範圍和收費情況等。發現該公司明顯存在非法獲取個人信息的犯罪行為。

  5月31日,專案組民警將該公司法人代表劉某抓獲。同時,警方將這家“垃圾短信公司”依法查封。

  非法獲取個人信息2000余萬條

  通過審查發現,2009年,劉某註冊了這家廣告文化傳播有限公司,開始對外承接向手機用戶群發廣告短信的業務。為了擴大業務量,劉某開始非法獲取大量公民個人信息。經過1年多時間,劉某已非法獲取個人信息2000余萬條。

  在掌握這些個人信息後,劉某一邊招聘業務員,一邊大肆發展廣告客戶。為了便於管理,劉某將公司掌握的個人信息資源進行分類。該公司一份內部材料顯示,個人信息涉及商貿城商戶、銀行金卡用戶、投資公司法人、私家車主、已購別墅客戶、大型商場會員等方面。同時,按照手機用戶月使用話費將客戶分為不足100元、100元至200元、200元至300元、300元以上等四個等級,客戶涉及西安、延安、榆林、安康等地。

  根據警方目前掌握的信息,劉某利用這些信息,承接廣告短信群發業務,每條短信收取3分至7分不等的費用。廣告客戶投放短信條數,少則10余萬條,多則近百萬條。在短短一年多時間裏,劉某非法獲利達60余萬元。

  警方提醒

  這些地方

  個人信息容易被竊

  1.在售樓中心或4S店,因有些員工掌握了大量買房或買車人的個人信息,所以“垃圾短信公司”招募的人會與他們建立“合作”關係,一旦有新的信息,會隨時聯絡購買。

  2.很多群眾在休閒場所消費時,時常會被商家以辦會員等方式,留取電話號碼等聯絡方式,而這些個人信息常常被商家出售,成了“垃圾短信公司”賺錢的工具。

  3.應聘大學生個人簡歷、信息,或是招聘結束後,將那些隨意遺棄在招聘會現場的簡歷也會被人利用。

  4.在繳費網點守候,以偷窺的方式獲取繳費機主的姓名、電話、年齡、月消費情況在內的各種信息。

  現行法規

  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最高可判3年

  北京市煒衡律師事務所西安分所陳西偉律師表示,2009年2月,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刑法修正案(七)》第7條增補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安全的犯罪,包括出售、非法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罪和竊取、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罪兩個罪名。

  我國《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國家機關或者金融、電信、交通、教育、醫療等單位的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將本單位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給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律師觀點

  個人信息被盜 公民可問責監管單位

  陳西偉律師表示,對於公民個人信息的保護,首先,負有法定保密義務的商家要履行法定的保密義務。生活中,因正常業務關係接觸到個人信息資料的汽車銷售商、銀行、保險公司、房地産開發商或銷售商等,都負有法定的保密義務。對於掌握有個人信息資料的單位或公司要加強管理,使其真正負起保護個人信息的責任,而單位或公司也應加強內部管理,規範內部員工的行為,確保個人信息能夠得到切實的保護。

  其次,公民要有保護自己個人信息的意識。公民在從事社會活動時,要謹慎登記個人信息,特別不要在網絡上留下自己的詳細個人信息。如果掌握個人信息的單位或個人擅自披露個人信息給有關銷售信息的企業以牟利,公民有權追究單位或個人的法律責任。

  專家呼聲

  個人信息安全要從源頭抓起

  關注個人信息保護的法學專家趙源表示,對於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的案件,執法部門除了將非法獲取個人信息的嫌疑人依法治罪外,還應順藤摸瓜揪出“內鬼”,並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生活中,人們遭遇過電話、短信騷擾與詐騙。而當前公民的身份、戶籍、社保、醫療與通訊方式等個人信息,大多為相關政府機構與銀行、電信等企業所掌握,這是最容易出現個人信息洩露的地方。公民個人信息失竊而遭遇騷擾與詐騙,很大程度上源自有關公共部門對公民個人信息保密不嚴,乃至有部分工作人員非法出售公民個人信息。

  要從源頭上減少利用公民個人信息進行違法犯罪的行為發生,最根本的是,要對掌握大量個人信息的公共部門進行重點監管,對其採集、使用公民個人信息行為進行有效制約,並建立公民個人信息失竊事後追究與救濟機制,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法學專家趙源表示,唯有如此,公民個人信息安全才能獲得保障,利用公民個人信息進行違法犯罪的行為才能有效減少。

責任編輯:劉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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